每日法律条例
DAILY LEGAL REGULATIONS
每日法律条例
  • 05月20日

    2025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招投标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招投标乱象、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作出明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方面协同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当前,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链条组织化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为有效惩处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指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全领域覆盖,实现全链条打击。招投标活动涉及领域广泛、环节众多,串通投标行为在多个领域和环节渗透,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承包等多个经济领域。在具体方式上,包括招标方在拟定招标方案时与投标方内外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牵线,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等多种类型。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要秉持全领域覆盖理念,无论案件发生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均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注重全链条惩处,对串通投标黑灰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惩处,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是严格适用法律,依法精准定性。随着实践发展,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呈现出隐蔽性强、衍生犯罪多样的新特点。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多种新型犯罪手法:招标方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投标人为了规避大数据监控,采用阶梯式布点报价的方式进行围标。面对这些复杂的犯罪手法,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审查招标文件、电子数据、行为手段、资金流向等核心证据,建立实质违法性判断标准,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其他犯罪行为,依法数罪并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三是落实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突出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4中,依法对袁某判处罚金,并判令追缴其通过卖标所得的违法收入400万元。同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综合考虑个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资源,确保量刑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中,对其二人宣告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裁判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用好司法建议,深化协同治理。积极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审理串通投标案件的同时,通过梳理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隐患,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提示资质审查、评标规则设计、电子招标系统安全防控等环节存在的高发风险。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某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随即发出司法建议书,不仅指出问题,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个案纠错推动系统治理,形成了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工作合力,实现了“办理一案、预警一域、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行政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深化招投标改革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录
    案例1: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3: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4:被告人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依法惩治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5: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案例6:被告人潘某受贿、串通投标案——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案例1: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案例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该项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经营。
    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茶产业是福建的支柱产业之一,公开招投标是农户取得茶山经营权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日益增多的茶山经营权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茶农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茶农。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为获取茶山经营权,二人串通投标报价,犯罪金额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亦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有力维护了茶产业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系农民在承包土地期间的个人犯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区分主从犯,分别裁量刑罚并宣告缓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3: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琼系湖南省新宁县某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处理)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加围标,并根据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设备各项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事后,周某斌为感谢李某琼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琼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另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琼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通过设定特殊设备参数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琼利用担任新宁县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9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84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琼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受贿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琼以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医疗领域腐败与串通投标交织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腐败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乱象相互交织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以设定特定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李某琼涉嫌犯受贿罪期间,发现其涉嫌串通投标、诈骗的犯罪线索,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琼作为招标方,与投标人周某斌共谋,通过量身定制招标参数的形式组织多家公司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事后,李某琼收受周某斌所送35万元,构成受贿罪。李某琼的串通投标行为与受贿行为系两个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人民法院对李某琼犯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决定数罪并罚,准确全面评价犯罪事实,依法严惩医疗领域内外勾结串通投标行为,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良性运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4:被告人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依法惩治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本案中,被告人袁某、赵某等人以行受贿、围标、卖标等多个手段串通招投标,内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中标食品配送单位,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对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财断血”,彰显了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教育民生安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案例5: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天津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天津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天津市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天津某达公司、某坤公司等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艮等3张居民身份证。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精准把握串通投标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当行为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时,严格依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人民法院针对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分别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了法律权威。
    案例6:被告人潘某受贿、串通投标案——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杭州某平台发布了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该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俞某、袁某(均另案处理)提前获知该招标项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并统一安排商务报价下浮率,以阶梯式布点报价方式规避大数据监测,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设集团入围第二轮专家评审。袁某通过行贿手段拉拢潘某,指使其在评标时给予目标企业高分,并通过其他中间人贿赂相关评标专家、项目代理公司员工,使某建设集团获得明显高分,最终中标工程项目。在该项目中,潘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贿赂款现金125万元。另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潘某利用担任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2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建设项目中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权力集中、资源密集、程序专业,涉及资金巨大,串通投标行为与腐败犯罪交织,严重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作为涉案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评标专家,为袁某控制的投标公司打出明显高分,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法院针对串通投标犯罪与腐败行为等相互交织的特点,通过多层次、多维度依法惩处关联犯罪,加大了整体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贯彻以案促治司法理念,做实做优“抓前端、治未病”工作。针对工程领域利益风险突出的特点,人民法院时刻聚焦由此产生的腐败及串通投标共性和个性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会同研判招投标运行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研究具体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和漏洞,制定切实有效的招投标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举措,并狠抓跟踪落实,接收单位积极响应并回函通报情况,协同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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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月19日

    2025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编者按: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保障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对于优化投融资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强化系统观念、底线思维,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司法与行政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质效、强化司法保障,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助力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2.目标任务。更好发挥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作用,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提高审判监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市场生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回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等基本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犯罪成本,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确保投资者受损权益得到快速救济。

    ——聚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和约束监管套利,推动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聚焦司法规则完善,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应当看到,市场形势不断变化,市场实践不断丰富,部分法律法规还比较原则,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要进一步发挥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原则规定的理解,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司法中需要借助经济金融、会计审计等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当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现有司法解释理解适用存在实践分歧的,通过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厘清;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尽快研究发布有关共同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切实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聚焦完善司法监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制度效能。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便利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支持监督保障行政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司法和强制执行质效,加强队伍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适应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符合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资本市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金融审判体系、管理体制和审理机制更为完善,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队伍和监管执法队伍茁壮成长,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与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持续优化投资者“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得好”的良好市场生态

    3.切实全面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之本,依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和监管践行讲政治、讲法治、为人民的直接体现。严格落实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要依法保护投资者获取公司分红、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还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价格信号的基础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4.以案件审理促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依法打击资本违规隐形入股、违法违规“造富”行为,发行人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法支持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准确认定董事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合理边界,促进规范公司治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收购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稳妥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为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推动资本形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的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实施精准追责,依法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应当承担责任的发行人被民事追责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6.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体系。准确理解与适用交易因果关系、重大性、故意与重大过失、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要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以理性投资者的标准判断被告关于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否充分。以行业的执业准则和业务规则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统一“三日一价”认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计算指标选取等基本规则,提高损失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对测算方法中关于市场风险因素、其他因素所致损失的计量、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争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7.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在线立案、举证、调解、庭审等服务,便利投资者诉讼维权。探索推广人民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应用,便利投资者及时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引导使用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提高解纷质效。研究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提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水平。依法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优化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便利投资者通过集约化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矛盾。畅通先行赔付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渠道,提升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意愿。

    8.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案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代表中小投资者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审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中可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多、工作量大的特点,完善案件考核机制,激发制度活力。通过咨询热线、庭审直播、线上查询等方式,畅通投资者意见表达渠道,充分保障投资者各项权利。

    10.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在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的审判与执行程序中,注意行政罚没款和刑事罚金制度的衔接,避免双重处罚,一体予以执行。强化刑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与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协同及信息通报,根据案件需要,统筹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审理程序。有效落实民法典、刑法、证券法等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依法优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市场参与人的行为,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1.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组织和行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事关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中,要认真审查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查清案件当事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安排,发现有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事实通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中止审理,待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恢复审理。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关联交易纠纷案件中,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占用资金、转移资产等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依法判令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客户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之间因是否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原则,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对多层嵌套、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复杂金融产品,要在查明资金流向、合同安排、底层资产等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行为性质和监管强度,依法认定规避监管、输送利益、私募类产品公募化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努力做到“看得清、判得准”。

    12.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在查明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损失确定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准确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导致募集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基金财产或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已无变现可能,投资者请求提前解散基金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击管理人背信失范行为,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促进私募市场健康发展。

    1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准确认识主板主要服务于大盘蓝筹企业,科创板、创业板分别聚焦“硬科技”企业和“三创四新”企业,北交所和新三板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为所在省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平台的市场定位,根据不同市场上市(挂牌)公司的固有投资风险及投资者的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裁判既公平公正,又符合市场实际、有利行业发展,适应不同类别、生命周期的企业发展需求,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有效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立足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准确界定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及权利义务,尊重多种形式保证金的履约保障安排,保障交易和结算安全。

    14.依法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职。依法界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诉讼案件类型,按照具体监管和履职行为区分涉诉性质,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统一性、审理结果规范性,依法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职责。引导投资者“用尽内部救济”,通过自律组织非诉解纷机制化解纠纷矛盾,通过听证、复核等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

    15.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公平、公正、高效、透明、可预期的司法工作,持续优化境外机构在我国展业投资的良好法治环境,助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等领域开展司法协助,降低境内外投资者维权成本。

    16.引领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依法打击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发行上市环节不正当竞争等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人民法院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

    17.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依法稳慎办理与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私募基金风险化解、债券违约、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有关的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集中管辖、三中止等司法保障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坚决防范、及时处置涉众风险。依法加大对财务造假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督办,严格规范财务造假案件审判尺度,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证券发行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加强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前期风险处置中依法对经营机构资产、业务等采取的处置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清零等措施。对私募基金领域等跨地域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公平清偿受损投资者,保障及时受理、高效审理、标准一致。

    四、不断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

    18.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沟通协调,提高违约债券法治化处置出清效率,共同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19.支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交流,研究明确证券期货自律组织履行职责案件受案范围标准、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下的违法所得计算、单位违法和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对监管执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预防与实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将相关账户因违法行为所获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在证券执法领域更好落实“刑事移送优先”原则。

    20.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合力提升风险预防、预警能力,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性约束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建立“总对总”的信息查询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证券期货相关司法裁判文书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证据调查收集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涉及各类经营主体的诉讼、处罚、执行及财产线索等。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依法按程序查阅复制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刑事、行政案卷笔录、证据材料等,提升审判和执法效能。强化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处理涉及金融风险事件、舆论关注度高、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的证券期货诉讼案件,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定期联合发布资本市场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传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震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21.提升司法强制执行质效。严格规范证券执行工作,避免绕道减持、违规减持。对于采取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强制执行处于限售期或不得减持的股票,以及当事人已作出限售减持承诺的股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提示受让方遵守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定;强制执行相关股票后,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限售或减持规定。人民法院在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股权拍卖公告中,应当提示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条件,并提示股东资格存在不能获批的风险;对于恶意参拍,拍得后未获批股东资格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对法定股东条件把握不准确、不存在明显恶意的,可退还保证金。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建立和完善非诉执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加大对行政罚没款的强制执行力度,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探索实行“同一案件、一次申请”,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在该裁定生效后及时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手续,无须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另行提交立案材料。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时要积极、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查封、冻结措施的有效衔接,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在证券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证券登记确权行为的效力,维护证券交易结算秩序稳定运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

    22.加强金融审判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资本市场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的正确政治方向,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和监管执法铁军。要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以清正廉洁保障执法司法公正。要坚持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坚决支持法官、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强化履职保障。把从优待警举措落到实处,为基层干警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警担当作为。

    23.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继续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持续加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双向业务沟通交流平台建设。定期组织金融审判、监管执法专题研修培训。提升监管执法队伍对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的认识,加深法官对金融创新工具、风险控制手段及市场运行机制的理解,促进金融审判、监管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断提升,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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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月15日

    2025

    最高法发布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

    编者按:

    自第一批示范文本推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线上线下获取渠道,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指导填写,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同堂培训,探索示范文本“智能辅助”填写等,让当事人、律师看得明白、用得方便。为进一步总结宣传地方法院在应用示范文本中的有益经验和明显成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

    202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提供统一规范的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方便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准确表达诉求,让诉讼更便利、解纷更高效。

    经过深入了解及适用一段时间后,广大当事人、律师越来越理解、认同这项便民、有利先行调解和审判提质增效的工作举措。2025年以来,全国法院示范文本应用率以每月10%的增幅持续上升,超半数地区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用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特定案由应用率达100%。

    此次发布的五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应用示范文本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提升立案质效,提高先行调解、审理、诉中调解等各环节解纷质效,以及促推类案源头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引导律师代理人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帮助全面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助力批量金融纠纷高效立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充分、全面表达诉求,实现离婚纠纷实质性化解,解“法结”更解“心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为口头起诉的当事人提供“一对一”代写诉状服务,并根据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实现道交纠纷速调速赔,做实定分止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将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相结合,推动劳动纠纷公正高效审结,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减轻用工企业诉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不仅促推物业纠纷批量化解,还通过“要素式答辩+整改清单”机制,指导物业公司改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推物业纠纷源头治理。

    据悉,示范文本的应用不仅帮助当事人、律师更加便捷、准确表达诉求,也有效促推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一些法院物业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劳动争议等11类案件调解、审理周期明显缩短。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优化示范文本,拓展示范文本应用广度和深度,通过科技赋能,让示范文本更好用、更易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增强纠纷解决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目录

    案例一: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2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三:李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某劳务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五:某服务公司与程某等6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2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起诉状示范文本助力批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高效立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26人分别向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等人签署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以其购置的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并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汽车贷款。合同签署后,刘某等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偿还。故某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代理律师携带12件案件的起诉材料到丰台区法院申请立案。诉讼服务人员向该律师介绍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的好处。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律师将其携带的起诉状,通过高拍仪扫描上传后,自动识别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回填至起诉状示范文本相应位置,不到2分钟,即填写完成起诉状示范文本。工作人员对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列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要素逐一审核,发现代理律师事先准备的诉状中未列明复利计算标准、逾期时间等关键信息,可能导致审理过程中无法准确计算诉请金额,遂提醒代理律师在线直接进行“填空式”补充。该12件案件当场登记立案。随后,代理律师主动使用起诉状示范文本,提交了其他14件案件的起诉材料并快速立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通过对照示范文本要素信息,帮助全面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往往批量提起诉讼,因涉及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情况、抵押、担保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内容复杂,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梳理案情、计算利息等,容易遗漏关键信息,从而影响审理质效。本案中,丰台区法院发挥示范文本“法律问诊单”指引作用,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关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遗漏。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积极推广应用示范文本。该批量案件结案后,代理律师向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和其他律师介绍亲身体验和使用示范文本的便利、好处等,推荐大家主动使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今年以来,丰台区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达到93%。

    案例二: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家事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杨某与胡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到新疆乌鲁木齐务工并定居,杨某在工地务工,妻子胡某在超市当收银员。双方因聚少离多、杨某收入不稳定等问题经常争吵,两人已分居两年多,前期经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多次调和,依旧无法共同生活。杨某遂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杨某来到水磨沟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导诉员通过问诉求、查材料,了解到杨某仅携带了结婚证和身份证,遂将其引导至“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向示范文本引导员介绍了杨某的情况。引导员拿出一份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耐心地向杨某解释:“离婚纠纷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还关联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不考虑这些问题,可能引发后续诉讼。”杨某在引导员悉心释明后,表明希望在本案中将离婚涉及的问题一次性解决。随后,引导员指导杨某填写、勾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并提示其补充工资流水、债务凭证等对应证据。在引导员协助下,杨某仅用10分钟就完成起诉状的填写。案件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法官通过提取起诉状中的要素内容,半小时内完成立案,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入“速调快审”通道。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立即将案件移送至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次日,双方来到法院调解。调解员先向胡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并询问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胡某明确表示,双方历经多次调和,早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离婚涉及的其他问题,胡某表示不清楚怎么开展答辩,调解员遂引导胡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通过梳理起诉状与答辩状中的要素信息,明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探望权的行使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为子女抚养费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要素信息和证据材料,结合杨某在工地收入不稳定、胡某收入较稳定、孩子目前有实习收入且即将年满18周岁等事实耐心调和,引导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杨某主张的债务,调解员则向双方释明该债务缺乏具体凭证,且形成于婚前,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与胡某自愿离婚;孩子由胡某自行抚养。从立案到结案,该案仅耗时24小时,一场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婚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导诉问诊、精准引导。本案中,水磨沟区法院建立“导诉台工作人员进门引导、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引导员专门指导、立案窗口法官快速审核”的三步工作法:选派资深干警担任导诉员,凭借其丰富经验与专业素养,对案件问诊把脉、有效分流;设立“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示范文本引导员依据当事人的诉求,精准指导其填写对应案由的示范文本,并针对当事人起诉状中遗漏的关键信息或难以理解的法律要点,进行细致解释说明;立案窗口法官通过提取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关键信息,快速完成立案,并开展案件繁简分流。以上工作模式不仅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更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全面、准确地表达,为后续纠纷解决奠定坚实基础。二是速调快审、实质解纷。本案中,水磨沟区法院将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团队,对立案窗口移送的案件,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借助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迅速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准确及时判断争议焦点,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提高调解质效,实现“当天调解、当天结案”。

    案例三:李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道交纠纷高效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李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唐某车辆受损和人身损害。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唐某将李某诉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980元。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唐某携带起诉材料到沂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起诉。该中心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司法局、交警大队等六个职能单位组成,针对道交纠纷提供调解、立案等一站式解纷服务。根据唐某的诉讼意愿,入驻中心的法院工作人员对起诉材料进行梳理,发现缺少起诉状。经询问,唐某表示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不会撰写起诉状,只能口头陈述事故发生过程。工作人员向其释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代写诉状服务,不仅不会影响其起诉的权利,也能帮助其更加准确提出诉讼请求,全面阐明事实理由。随后,唐某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口头陈述。工作人员根据唐某的陈述,对照示范文本的要素逐一填写、勾选,并指导唐某根据示范文本的提示提交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依据。在填写机动车投保情况时,工作人员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载明被告车辆的投保信息,当即联系入驻中心的交警大队警员,明确被告车辆未投保的事实。唐某对代写的起诉状信息逐一核对确认,当场完成立案。法院在向李某送达应诉材料时,引导李某的代理人使用示范文本提交答辩状。因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阅看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针对性询问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因示范文本要素信息全面,调解员引导唐某对照要素式起诉状上填写的赔偿项目,使用法院的道交纠纷赔付测算表,一键自动计算出赔付金额是18054元。唐某同意按照测算出来的赔付金额对诉请金额作出核减,但李某仍然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尤其对其中误工费不予认可。对此,法官指导调解员围绕误工费进一步调解,调解员结合唐某无法提供在外务工证据、李某机动车辆未投保以及双方事故责任比例等情况充分释法说理。唐某表示李某如果能一次性支付赔偿款,可以放弃主张误工费并对赔偿金额再作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唐某5600元,李某当场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提供示范文本代写服务,全面梳理诉讼事项。道交纠纷赔偿项目相对固定、赔偿标准相对明确,适合运用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进行梳理。本案中,沂源法院工作人员主动为口头起诉的当事人提供“一对一”代写诉状服务,为口头起诉的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同时,利用起诉状示范文本格式清晰简练、内容规范完善、填写简单快捷等特点,帮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赔偿项目、车辆投保情况等,避免因遗漏案件关键信息而影响立案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二是快速确定争议焦点,有效提升解纷效率。本案中,沂源法院根据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快速确定争议焦点,为调解工作开展明确方向。使用要素式起诉状明确赔偿项目后,引导当事人配套使用赔付测算表,让当事人根据起诉状列明的项目对赔偿数额进行预估,调整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提高纠纷化解效率。2025年以来,沂源县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大力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促推97%以上的道交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80%以上小额案件当场履行。

    案例四:某劳务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示范文本助力劳动争议纠纷速审快结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建筑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承接劳务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多个班组长。刘某经木工班组长雇佣参与施工,后在作业时受伤,随后向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4年10月,仲裁委裁决某劳务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劳务公司不服,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某劳务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人到雨花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立案过程中,法院导诉员引导律师代理人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律师代理人填写后,通过比对起诉状要素内容后发现,其携带的自行起草的起诉状对案涉当事人工伤情况等案件关键要素描述有所遗漏,使用规范的要素式起诉状无遗漏、全面反映了案件情况。律师代理人补充起诉状内容后,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立案法官在10分钟内完成立案。

    立案手续完成后,法院及时将应诉材料送达给刘某。庭审当天,刘某提前来到法院,向承办法官表明已收到应诉材料,但因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欠缺,不懂如何发表意见,请求法院指导。承办法官指导刘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刘某在答辩状中主张某劳务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填写案涉工地的劳务分包单位、本人在案涉工地受伤等关键信息。庭审开始,承办法官依托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迅速搭建审理框架,通过比对双方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当庭确认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快速查明争议事实是案涉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情况以及刘某是否在案涉项目现场工作时受伤,归纳争议焦点为某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围绕上述要点,法官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开展辩论,仅用时30分钟完成庭审,依法查明某劳务公司将案涉项目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个人,刘某系包工头个人直接雇佣并在案涉工地作业时受伤的事实。庭审次日,法院依法判决由某劳务公司对刘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某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示范文本助力充分、全面表达诉求。本案中,雨花区法院悉心指导律师代理人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利用示范文本清晰的框架和规范的要素,提醒律师代理人补充完善起诉状内容,避免因关键信息遗漏而影响立案和审理,助力律师代理人充分、全面地表达诉求。二是将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相结合,助力公正高效审判。示范文本如同案件“导航图”,将起诉状、答辩状的关键信息模块化、要素化,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一目了然,为劳动争议、物业服务、民间借贷纠纷等简案快审提供支撑。本案中,雨花区法院依托示范文本实现“要素式”审理,法官通过要素式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固定证据,提高归纳争议焦点、裁判文书撰写效率,推动劳动争议案件快审快结,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减轻了用工企业诉累。三是延伸拓展示范文本应用深度,促推劳动纠纷源头预防。本案中,雨花区法院针对示范文本应用和要素式审判反映出的企业用工、合同履行等方面问题,以召开相关行业依法用工座谈会的形式,向用工企业提出意见建议,助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前端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实现企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双保护、双促进”。

    案例五:某服务公司与程某等6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要素式答辩+整改清单”实现物业纠纷批量化解、源头预防

    【基本案情】

    某服务公司依照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程某等6名业主长期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某服务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将程某等6名业主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6名业主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该系列案件立案后,及时转入青山区法院房产物业法庭,法庭向程某等送达了要素式起诉状副本。程某等主动联系法官并表示,虽然起诉状中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欠费时间、欠费金额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都很清楚,但业主依然不愿交纳物业费。经沟通,法官了解到程某等人没有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不知道如何撰写答辩状,也不清楚该准备哪些证据,仅口头陈述其不该交纳物业费的原因。为便于程某等人有针对性地回应对方当事人诉求,了解案件有无调解基础并明确审理方案,法官引导程某等业主填写、勾选答辩状示范文本。在法官指导下,程某等人在答辩状中对某服务公司的诉请作出针对性回应:认为小区车位漏水,主张减免物业费,且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同时,程某等人根据示范文本列明的要素内容收集了车位漏水照片、车库报修截图、小区卫生清扫不及时等相关证据,连同要素式答辩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收到程某等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后,法院及时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对照起诉状、答辩状的要素信息进行梳理,快速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物业费标准、物业服务期限等无争议事实,明确双方对某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情况以及物业费、违约金依据和计算存在争议。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法官主持双方对物业服务合同、车位漏水照片等核心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展开辩论。辩论结束后,某服务公司认识到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不到位的地方,承诺后续将积极提升物业服务质量,随时接受业主监督;程某等6名业主也表示愿意交纳拖欠的物业费,支持促进小区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持续提升。最终,程某等人同意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某服务公司也作出让步,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答辩状示范文本,更好服务当事人行使答辩权。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许多业主因拖欠物业费金额较低,且认为欠缴物业费事出有因、理由充分,庭审中多以口头方式答辩,有时无法全面表达自身诉求,也不能准确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容易错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本案中,法官通过引导当事人使用答辩状示范文本,帮助当事人根据对方诉请逐一作出回应,并对照答辩状相关要素有针对性地收集、提供证据,有力证明了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快速确定争议焦点,有效提升庭审质效。本案中,法官通过梳理起诉状、答辩状的要素信息,快速提炼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对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照片、维修工单等核心证据举证、质证并展开有效辩论,让双方认识到各自均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行为,当庭达成调解,审理时间较以往物业纠纷案件缩短60%以上。三是实质性化解案件,促推物业纠纷源头治理。为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物业纠纷,青山区法院以该系列案件高效实质化解为契机,建立“要素式答辩+整改清单”机制,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制成整改清单,指导物业公司改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实现“化解一案、规范一企、预防一类”的效果。2025年以来,青山区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率分别为89%、76%,同时,青山区法院以示范文本全面应用促推物业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量同比下降了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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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月15日

    20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编者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科学分类,强化精准识别,有效提升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要不断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六大体系建设。一要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二要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工作,细化医疗救助措施,提升康复服务水平。三要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保障困境儿童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四要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及早发现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及时高效转诊帮扶。五要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防范打击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加强救助保护措施,同时,积极预防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六要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

    《意见》明确,要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经费,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要加强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精准服务管理。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服务有效对接,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心理健康关爱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为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按照保障基本、优化服务、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科学分类,强化精准识别,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人身安全保护体系、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提升福利保障水平。

    二、夯实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一)加大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优化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推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跨省通办”。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儿童家庭异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三)丰富基本生活保障内容。聚焦困境儿童差异化需求,推动基本生活保障内容从物质保障向精神关爱、维护合法权益拓展,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格局。对符合居住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三、优化医疗康复服务体系

    (四)加强医疗保障工作。稳妥推进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放宽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限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细化医疗救助措施。分类落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困境儿童实际救助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分类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上对困境儿童适度倾斜,对孤儿、纳入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进行救助。

    (六)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强化早期筛查、干预和康复。优化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布局,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保障提升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支持。

    四、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七)保障均等接受教育服务。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政策。加快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以公办学校为主将流动儿童纳入居住地义务教育保障范围。常态化精准开展控辍保学。

    (八)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全面推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推动各地规范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按规定落实特殊教育经费。

    (九)完善教育帮扶措施。加大教育救助力度。通过减免保教费等方式,保障适龄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读困境儿童,按规定发放助学金、免除学杂费。鼓励各地多渠道开展困境儿童助学工作。

    五、构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

    (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配齐配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足开好心理健康课程。鼓励学校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针对性开展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深化医教协同,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卫生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帮助老师、家长等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理念和知识,引导家庭、学校、社会携手对困境儿童加强人文关怀。加强基层儿童工作者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十一)开展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健全儿童心理健康监测评估标准,科学设计和使用符合困境儿童特点的问卷、量表等测评工具。组织力量开展困境儿童心理健康监测,指导儿童主任等入户走访困境儿童,重点关注其学业压力、家庭变故、经济困难、合法权益保障等情况。指导学校加强困境儿童日常心理健康监测评估。及早发现困境儿童心理行为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干预。

    (十二)及时高效转诊帮扶。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向专业医疗卫生机构转介就医的通道。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协作和支持,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与转诊网络。对经过治疗后回归社区、学校的困境儿童,指导社区、学校强化日常关爱服务。

    六、筑牢人身安全保护体系

    (十三)防范打击侵害权益行为。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困境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完善落实反家庭暴力制度。织密扎牢校园安全防线。加大强制报告制度执行力度,强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救助保护措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加大对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关心关爱力度,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综合救助保护。对因遭受侵害暂时无法在原成长环境中生活学习的困境儿童,应予妥善安置。

    (十五)积极预防不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制止、管教困境儿童不良行为。强化家庭责任,指导监护人对失管失教困境儿童进行教育引导、劝解管教,提高家庭教育训诫制度、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令的执行率。指导学校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

    七、健全法定监护责任体系

    (十六)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指导督促困境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加强亲情陪伴。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增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和能力。加强对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的监督,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

    (十七)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依法健全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措施。加强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依法做好打拐解救儿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安置工作。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成年后安置政策,加强户籍迁移、就业帮扶、住房保障等支持。

    (十八)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支持作用。深化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推动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向地市级及以上机构移交。依托部分高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儿童养育和康复性区域示范中心,构建以国家级区域示范中心为引领、省级区域示范中心为骨干、市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资源均衡合理分布。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扩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覆盖面,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十九)提升基层基础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困境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困境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村(社区)“儿童之家”、服务驿站等基层阵地功能。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经费,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完善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激励保障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强化履责意识和能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健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收入管理和激励机制,合理保障人员薪酬待遇,将照护、特教、医护、康复人员纳入教育、卫生健康等领域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加强相关人才培养。切实推进人财物等力量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

    (二十)加强法规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深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时制修订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制度,细化完善困境儿童分类标准。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试点工作。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精准服务管理。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十一)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有效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中的优势作用。深入实施“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困境儿童行动,提升工作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培育和规范相关领域社会组织,推动困境儿童需求与慈善组织服务有效对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传承弘扬恤孤慈幼传统美德,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意识,推动公众通过慈善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关心关爱困境儿童。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深化部门协调联动,民政部门要强化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抓好本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来源:中国政府网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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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月15日

    2025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

    编者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全面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

    4月25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等10件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的成效。

    聚焦重点强化办案

    九曲黄河,各个流域的生态环境千差万别,面临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为真正解决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公益损害问题,沿黄地区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集中开展专项办案工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刑事检察案例3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7件,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行洪安全保障、水土流失防治、非法采砂整治等领域。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强化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作用,服务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持续深化协作协同

    黄河之治,从来靠的都不是一家“单打独斗”。  

    检察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维护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黄河流域检察机关、水利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深化落实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技术协助等机制,共护黄河秀美安澜。

    系统提升治理效能

    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黄河保护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动流域问题的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


    目录

    案例1. 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案例2.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3. 山东省东平县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案例4.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5.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6.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企业违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7.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8.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水电站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9.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葡萄酒庄企业非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0. 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案例1: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黄河支流 污染环境 检察一体履职 生态修复 

    【要旨】 

    办理重大、复杂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级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上下一体发力,将打击环境犯罪与修复生态环境同步推进。结合办案推动建立健全打防管控常态化机制,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6日,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梁某玉指使被告人宋某趁当日暴雨,将公司内部污水处理厂调节池中含有高浓度氨氮的脱硫循环液的污水,偷排到乔龙沟及沁河(系黄河一级支流)河道内。当日15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宋某指挥下,被告人白某鑫、席某荣、王某、张某斌和药某强等人相互配合,共偷排污水260余吨。经鉴定,本次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1738.76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沁源县检察院)获悉本案后主动介入侦查,并及时就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同年10月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长治市公安局赴沁源县指导该案,推动案件侦查工作取得突破。

    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批准逮捕梁某玉等7人。经审查,沁源县检察院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玉、宋某和白某鑫作出批捕决定,对其他四名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沁源县检察院同步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追究案涉企业赔偿责任。因案件涉及长治、晋城、临汾三个地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与案涉企业签订赔偿协议,由案涉企业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全部费用。

    2024年9月27日,沁源县检察院对梁某玉等7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梁某玉等七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2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为预防和惩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沁源县检察院与沁源县水利局、沁源县公安局联合制定《沁源县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细化“河长+检察长”线索移送协作流程,完善当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同时,沁源县检察院将办案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典型意义】

    沁河是黄河重要的一级支流,是三晋大地母亲河。为推动“一泓清水入黄河”,长治市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依法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行政机关与违法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达到对沁河流域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案例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行洪安全 占用河道 裁定终结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鱼塘侵占河道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经检察机关确认整改到位,公益保护目的全部实现的,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都思兔河是黄河一级支流。2008年乌海市某养殖公司申请建设生态养殖园项目,2010年该公司在其承包土地都思兔河道侧方开挖总面积87520平方米的鱼塘,2011年海南区农牧水务局批准该生态种植养殖项目。2020年乌海市水务部门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该鱼塘占用河道面积64729.8平方米,占用状态持续至2022年,海南区农牧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拆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区检察院)收到海南区人大代表反映,都思兔河道内存在鱼塘占用河道的情况,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海南区检察院经初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对本辖区的河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遂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黄河河道被违法占用的事实。

    2024年1月26日,海南区检察院向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鱼塘侵占河道的行为。该局在整改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实地复勘发现,都思兔河道内的鱼塘仍未被拆除。

    【诉讼过程】

    2024年4月17日,海南区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海南区农牧水务局依法全面履行对违建鱼塘的监管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南区农牧水务局积极履职,拆除违法占用河道的鱼塘,共清理堤坝1000米,累计土方3.5万立方米,消除鱼塘占用河道对行洪安全的影响。经海南区检察院实地复勘确认整改成效后,海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以本案为契机,海南区检察院与海南区农牧水务局联合召开河道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推进会,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对辖区河道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健全完善河道维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乌海是黄河入蒙第一站,肩负着守护黄河水安全的重要使命。针对违法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维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生态环境。

    案例3:山东省东平县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非法采砂 黄河省域交界管辖权 追捕漏犯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省域交界地区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及时提前介入,充分发挥沿黄县级部门协作机制作用,确认管辖争议地行政区划归属,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地,解决管辖权争议。通过追捕共同犯罪人员,严厉打击涉黄河非法采矿行为。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虎与李某安商议在山东省东平县与河南省台前县交界处的黄河河道内采砂牟利,由李某安负责租用场地,李某虎出资租用铲车、平整道路,挖掘沉砂池。二人在未取得开采河砂许可证情况下,在东平县银山镇银河浮桥南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黄河西岸租赁的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量为15087.8立方米,评估价值为31.47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2月28日,东平黄河河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山东省与河南省交界的黄河主河道内,疑似有人采砂作业。因案发地点处于两省交界处,东平黄河河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黄河河务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并商请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

    经查,本案采砂地点位于鲁豫两省交叉河段,抽砂管线横跨两省,被告人流动抽砂,抽砂后的沉砂地点虽地属山东省,但因黄河改道、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管理上存在争议。东平县检察院建议东平黄河河务局对接台前黄河河务局共同勘验现场。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向民政部门调取官方区划地图及沉砂地行政归属证明,向沉砂地沿岸居民取证以查清该沉砂地历史沿革。民政部门出具了沉砂地属于东平县行政区划内的证明,台前黄河河务局与东平黄河河务局达成由东平县查处本案的一致意见。东平县检察院认为,“沉砂”作为采砂犯罪必要过程,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在抽砂地变化不固定的情况下,“沉砂地”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地,在确认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东平县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审查逮捕期间,李某虎辩称无合伙人,东平县检察院结合李某安联系租赁沉砂地土地的事实,认为李某安可能系其同伙,在对李某虎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讯力度,调取土地租赁方人员以及现场施工人员证言。后查明李某安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予以追捕。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虎、李某安认罪认罚,配合相关部门将未处理的河砂资源处理完毕,主动完成生态修复。2024年9月18日,东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李某虎、李某安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共1.8万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东平县检察院召集东平县公安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推动两地河务部门完善巡查检查和监督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厘清交界地区涉管辖权争议地点的管理归属,定期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切实守护好黄河生态环境和河道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范围广,跨省市县较多,犯罪分子常将盗采地点选择在行政区划交界处逃避监管打击。对于跨省域的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运用沿黄县级部门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将管辖权争议解决在案件初查阶段,形成打击合力。针对黄河河道内盗采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调取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及时追捕漏犯,做到全链条打击。办理案件同时坚持源头治理,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做到预防与惩治并重。

    案例4: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 黄河行洪安全 跨区划协作 

    【要旨】

    针对废弃浮桥承压舟长期占用黄河主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开展跨省际协作,督促行政机关彻底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物,保障黄河干流行洪安全。

    【基本案情】

    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白浪黄河渡口是渑池境内河南和山西两省的第二大联接点。2013年6月,山西省平陆县某浮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经黄河两岸县级政府和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批准,建成山西省平陆县至河南省渑池县的浮桥。2021年7月,受洪水影响,该公司将13组浮桥承压舟拆除后锚定在渑池境内黄河右岸河道,每组浮桥承压舟长15米、宽12米,重量约50吨,占用河道面积约3.5亩。2023年6月,浮桥审批年限期满后续期未获批准,不再具备运营条件。浮桥公司未及时将浮桥离岸清理,巨大的浮桥承压舟长期搁置在黄河主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渑池县检察院)接到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反映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8日分别对县黄河河务局、陈村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立案。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评估询价等方式查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县黄河河务局作为黄河事务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浮桥安全管理部门、陈村乡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均负有监管职责。

    2024年8月至10月,渑池县检察院与县河务局、交通局及陈村乡政府多次开展磋商,达成优先引导企业自行清运、辅助行政手段强制清理的一致意见。渑池县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发出督促清理通知,因浮桥公司股权纠纷,部分股东存在抵制情绪,且存在跨省级区划执法难题,承压舟清理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2024年10月,时值黄河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结束,库区水位逐渐上升,行洪风险进一步加剧。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实地查看,现场督办浮桥承压舟清运工作,并提出开展跨省际协作推动浮桥承压舟清运工作的意见。同日,渑池县检察院向县委作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建水利、交通、公安、属地乡政府参与配合的清理专班,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指挥,并专门致函平陆县,请求协助处理浮桥承压舟搁置黄河河道问题。渑池县检察院、平陆县检察院开展跨区划协作,推动两地水利、河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强制清理、派员监管、资金回收等问题。经多方努力,行政机关在黄河水位上涨淹没前,完成浮桥舟体强制清离河道任务。鉴于该案已全部整改到位,渑池县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上下联动、跨省协同,推进案情调查、沟通协调、跟进监督等工作,同时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与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共同推动妨碍河道行洪问题彻底解决。

    案例5: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湿地保护 地下水资源 协同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破坏黄河流域地下水资源问题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推动开展系统排查整治,有效保护湿地水源涵养功能。

    【基本案情】

    四川省阿坝县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水源补给区,有多美林卡等三个湿地自然保护区。2021年至2024年期间,阿坝县某工业园区6家企业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在多美林卡湿地公园保护区旁未经许可擅自打井18口,违规开采地下水用于商业运营,导致湿地冬季核心区地下水位下降1.8米,湿地萎缩面积达30余亩,黄河支流径流量减少并引发局部草场退化,直接影响部分珍稀高原水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牧民先后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坝县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2025年1月8日,阿坝县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该院成立专案组,联合水务、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卫星遥感、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雷达探测等方式,查明阿坝县某工业园区6家企业偷采地下水,威胁多美林卡湿地水源涵养功能。

    经调查后,阿坝县检察院向阿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以下简称县科农畜水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县科农畜水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封填违规水井,依法向案涉6家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并会同相关部门核算应补缴的水资源费,责令其制定湿地生态补水与修复专项方案,推动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替代地下水开采,并要求种植树苗30亩,4月上旬已开始种植。

    在该案基础上,阿坝县检察院与水务部门牵头,与生态环境、林草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关于阿坝县地下水开采禁令+替代工程+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案》,建议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要求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以“每抽取1吨地下水,修复10平方米湿地”为标准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修复义务,并利用雨水收集替代地下水,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

    阿坝县检察院联合水务等相关部门向县委汇报,推动开展黄河上游湿地保护拯救行动,封填全县范围内所有违规水井,回补地下水80万立方米,重建湿地生态缓冲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当地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的重要生态区位特点,在办案中强化与水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通过调查取证协作、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共同制定湿地地下水禁采令方案等方式,推动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

    案例6: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企业违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地下水资源 煤矿开采疏干排水 水资源税

    【要旨】

    针对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违法疏干排水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纠正案涉企业违法取水行为,并依法追缴水资源税。同时搭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煤矿开采行业违法取用水问题进行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西川河是黄河的三级支流,流经咸阳市旬邑县和铜川市耀州区,下游系桃曲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陕西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于2008年9月在咸阳市旬邑县开工建设,矿井依渭河支流西川河而建,项目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矿业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长期在采煤过程中疏干排水(对含水介质进行疏干),仅2022年疏干排水量即达296万吨,导致煤矿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严重损害地下水生态环境,且未缴纳违法疏干排水涉及的水资源税,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关中平原检察院)专门管辖黄河流域关中平原地区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在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查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经走访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旬邑县水利局与矿业公司,调取该公司环评、取水、疏干排水量等相关证据,查明了矿业公司无取水许可实施疏干排水的事实。

    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关中平原检察院于6月28日向旬邑县水利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矿业公司非法取水行为依法处理。同时,关中平原检察院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工信局调取了水计量设施验收、水资源税缴纳和年度煤炭开采量等数据,根据《陕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应纳税额进行初步测算,查明了矿业公司未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事实,并于10月26日与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旬邑县水利局进行磋商座谈,建议两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资源税协作征收机制,依法核准并征缴矿业公司所涉水资源税。

    收到检察建议后,旬邑县水利局责令矿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向税务部门移送有关疏干排水量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旬邑县税务局经核查核算督促矿业公司缴纳了水资源税190.77万元,滞纳金62.05万元,共计252.82万元。2023年11月17日,矿业公司获得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恢复正常生产活动。

    为提升办案效果,关中平原检察院推动旬邑县水利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用水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114家用水企业的取水许可情况等进行检查,吊销未续期农村自备水井取水许可23家,行政处罚1家超许可用水煤矿企业。以本案为切入点,该院从煤炭、水利、税务等部门调取相关数据,研发了煤矿行业水资源税缴纳异常数据监督模型,得到全省多个基层院应用,通过办案督促税务部门征缴水资源税累计3504万元。

    【典型意义】

    煤矿企业开采过程中无证疏干排水不符合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更严重影响地下水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有效保护黄河地区地下水资源和国家水资源税安全。结合个案办理,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类案监督模式推动煤矿开采行业涉水资源保护问题综合治理。

    案例7: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生产建设活动 矿山开采 水土流失防治 水土保持补偿费

    【要旨】

    针对辖区内部分企业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措并举引导企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地处黄土梁峁沟壑区,是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治理区。辖区内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其中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各1个;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5个,欠缴费用共计232.25万元;4家石料开采企业不同程度存在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水土保持监测滞后、项目区排水渠堵塞、挡土墙破损、开采区域裸露坡面未按规定设计苫盖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州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取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凭证、卫星遥感图片、现场勘察等查明上述事实。

    2024年5月21日,秦州区检察院向秦州区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秦州区水务局积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石料开采企业依法开展整改工作,完善水土保持措施,积极开展日常水土保持工作,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持续的人力和资金保障。2024年7月,案涉企业足额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232.25万元。相关生产建设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清理排水渠约8.3公里、清理杂物270余吨;修复破损挡土墙和排水渠约1200平方米,对开采区台阶坡面按方案恢复植被,栽植树木3万余株,种草90余亩,整改工作全部按期完成。

    为巩固办案成效,2024年8月,秦州区检察院与秦州区水务局联合召开“天水市秦州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培训会”,邀请81家生产建设单位的132个生产建设项目参会,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培训。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是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生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体责任,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联合开展普法培训,进一步扩大监督效果,增强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推动辖区水土保持工作提质增效。

    案例8: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水电站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流域小水电站 过鱼设施建设 环境监测 生态流量监测

    【要旨】

    针对小水电站未按环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影响鱼类洄游等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改善小水电站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宝库河位于青海省大通县,是青海湟水流域二级支流。建于宝库河上的俄博图、纳拉滩2座小水电站,未按湟水河干支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相关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水质、流量监测等工作,影响鱼类产卵繁殖洄游和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属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所涉的整改类水电站,大通县水利局牵头整改工作,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共同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小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逐级交办。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县检察院)核查发现该问题涉及部门多,整改进度较慢,遂于2024年2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过程中,大通县水利局向大通县检察院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因所涉及部门较多,希望依托“河(湖)长+检察长”等机制,加快推动整改进程。大通县检察院经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俄博图、纳拉滩水电站存在未按照《湟水河干支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环境监测,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导致鱼类产卵繁殖洄游通道受阻,尾水不符合水质要求,生态流量泄放、监测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  

    2024年4月,大通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多次召开圆桌会议,督促依法履职。三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农业农村局督促案涉水电站加快完成过鱼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局督促开展环境监测,水利局督促及时安装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监管平台。2024年6月,三部门书面回复完成整改,并邀请大通县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共同在宝库河水域俄博图、纳拉滩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放流花斑裸鲤8000余尾。大通县检察院跟进调查查明,过鱼设施已建成,增殖放流已实施;经第三方公司检测,水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小水电站生态基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规范设置生态基流泄放公示牌、完善生态流量台账,实现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相关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以本案为契机,大通县检察院加强与大通县水利局的协作,依托水行政执法监管数据构建“无证违规取水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并在最高检模型管理平台上架。2024年7月,大通县检察院与大通县水利局等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并进一步完善“河(湖)长+检察长”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

    【典型意义】

    小水电站存在未按要求建设过鱼设施、实施增殖放流、开展环境监测、落实生态流量等问题,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多部门协作联动整改,维护水生生物生存环境,促进小水电站绿色健康发展,助推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葡萄酒庄企业非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黄河流域水环境保护 排污许可 府检联动

    【要旨】

    针对葡萄酒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发现案件线索,研发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违法行为主体,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使企业严格落实排污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东麓地处黄河流域平原地带,东接黄河及引黄灌渠,是最适合种植酿酒葡萄的“黄金地带”之一,有种植基地44家、葡萄酒庄28家。其中12家葡萄酒庄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违规生产经营。相关部门未及时将上述葡萄酒庄纳入排污许可监管范围,导致废水排放对黄河支流水质、贺兰山东麓砂质土壤结构及地下水安全造成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夏区检察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要求,与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发现部分葡萄酒庄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鉴于案涉问题具有普遍性,西夏区检察院依托辖区内葡萄酒庄名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水监测情况、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等数据,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辖区内12家葡萄酒庄未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违规生产经营和排放污水。2024年8月7日,西夏区检察院决定对负有生产排污监管职责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立案。同年8月23日,西夏区检察院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生产排污监管职责,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及时查处案涉葡萄酒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废水的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将已建和在建葡萄酒庄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及时组织召开西夏区酿酒酒庄排污许可证审查暨督办会议,责令辖区内12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葡萄酒庄限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2024年9月至10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区分局先后对7家取得排污许可的酒庄所排放废水进行抽样监测,确认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要求其余5家酒庄进行生产排污设施改造,待所排废水监测合格后,再行恢复生产经营。

    2024年11月2日,西夏区检察院联合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西夏分局实地查看案涉酒庄整改落实情况,确认案涉酒庄均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实现合法持证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巍巍贺兰山与汤汤黄河水赋予了宁夏贺兰山东麓得天独厚的风土,造就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文化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聚焦葡萄酒庄生产排污乱象,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为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案例10: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黄河流域环境污染 跨省倾倒废水 多部门协作 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跨省倾倒工业废水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深化与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内蒙古某能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环保公司)因设备检修,处理能力不足,委托被告人王某某处理污水(天然气井返排液处理过的中水),并以市场均价支付每吨80元的处置费用。2024年3月12日至4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罐车先后从能源环保公司厂区拉出11车中水,擅自将10车中水(共计398.53吨)倾倒至定边县盐场堡镇水滩子村一养殖场后院挖好的土坑内。被告人王某某又准备倾倒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共计40.49吨污水。

    经检测,提取的水体中重金属铅、镉、银、锰四项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且镉超过标准3倍。提取的现场土壤中锌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5月20日,定边县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取证,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同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商请定边县水利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专业人员经评估认为,案涉地点靠近定边盐湖等生态功能区及城市污水处理厂,且时间临近雨季,案涉地块污水如未及时处理,将在更大范围内引发水质、土质恶化。据此,定边县检察院建议立即对水体和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检测显示现场水体和土壤中重金属超标,能源环保公司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抽取污水,挖掘被污染土壤并做无害化处置。经检测,恢复地貌后的土壤质量满足植被生长及生态恢复需求。

    2024年6月14日,定边县检察院对王某某批准逮捕,并于9月13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6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跨省倾倒天然气井返排液污水,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惩处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中加强与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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