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条例
DAILY LEGAL REGULATIONS
每日法律条例
  • 09月03日

    2025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编者按: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地震监测活动、保障地震监测质量、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规。以下从立法背景、核心内容、实施意义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1. 地震灾害严峻性

    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交汇处,地震活动频繁,灾害损失严重。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凸显了地震监测预警的重要性。

    2. 防震减灾需求  

    地震监测是防震减灾体系的基础环节,通过实时监测地震活动、分析地震趋势,可为地震预警、灾害评估、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

    3. 法制化建设需要 

    此前,地震监测管理主要依据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缺乏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规范。《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强化了地震监测的法制保障。

    二、核心内容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发布,2011年修订)共6章44条,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监测设施建设与管理

    规划与布局:要求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覆盖全国重点区域。

    建设标准:规定监测设施(如地震台、强震动台、GNSS观测站等)的技术标准、数据传输要求及环境保护措施。

    保护机制:明确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爆破、采矿、建设等可能干扰监测的活动。

    2. 地震监测信息管理  

    数据共享:要求地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国家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实现信息共享。

    报告制度:规定地震监测机构需及时报告地震异常信息,并建立地震速报、预警和灾情速报系统。

    保密与公开:对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信息的数据实行保密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开非涉密地震信息。

    3.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部门职责:明确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监测设施建设、查处违法行为等。

    违法处罚:对破坏监测设施、篡改监测数据、未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设定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意义

    1. 提升监测能力  

    通过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推动地震监测台网现代化,提高地震定位、震级测定和趋势预测的准确性。

    2. 强化灾害预警  

    规范地震速报和预警信息发布流程,为政府决策、公众避险和工程应急提供关键时间窗口。

    3. 促进国际合作  

    与国际地震监测组织接轨,推动数据共享和技术交流,提升我国在全球地震减灾领域的影响力。

    4. 保障社会安全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监测设施,确保地震监测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经济社会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四、典型案例

    2013年四川芦山地震:地震监测台网在震后1分钟内发出速报信息,为救援争取宝贵时间。

    2021年云南漾濞地震:通过密集监测网络,精准定位震源,指导周边地区启动应急预案。

    五、修订动态

    随着技术发展(如人工智能、物联网在地震监测中的应用),条例可能进一步修订,以适应数字化、智能化监测需求,强化跨部门协同和公众教育功能。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是我国防震减灾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有效提升了地震监测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关键作用。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20046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1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 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火山监测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91日起施行。1994110日国务院发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司法部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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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月03日

    2025

    最高检发布“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编者按: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和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推动全社会铭记抗战历史、传承抗战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诉讼典型案例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涵盖历史传承、法治建设、社会教育以及国际影响等多个维度,具体如下:

    历史传承与保护层面

    守护抗战历史记忆:抗战历史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这些典型案例所涉及的抗战遗址、纪念设施等,是承载历史记忆的重要物质载体。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对这些遗迹的保护,防止其因自然侵蚀、人为破坏等原因损毁消逝,确保抗战历史得以真实、完整地留存,让后人能够直观地感受那段波澜壮阔的岁月。

    传承抗战精神内核:抗战精神是中华民族在抗击外敌入侵过程中形成的伟大精神,包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等。保护抗战遗迹并推动其合理利用,能够让人们在参观瞻仰中深刻领悟抗战精神的内涵,激发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使抗战精神在新时代得以传承和弘扬。

     法治建设与监督层面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在抗战历史遗迹保护领域积极作为,通过发现线索、调查核实、发出检察建议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发布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在抗战历史遗迹保护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和指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抗战历史遗迹的保护管理,形成法律保护合力。

     社会教育与引导层面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典型案例的发布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抗战历史遗迹保护的广泛关注,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让更多人了解到保护抗战历史遗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历史文化保护意识,激发公众参与保护抗战历史遗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抗战历史遗迹是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教材。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推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场所和载体。人们可以在参观学习中铭记历史、缅怀先烈,从中汲取奋进力量,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国家观。

     国际形象与交流层面

    展示中国保护文化遗产决心:抗战历史遗迹不仅是中国的文化遗产,也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历史的重要见证。中国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积极保护这些遗迹,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尊重历史、保护文化遗产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提升了中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形象和影响力。

    促进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发布典型案例可以为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促进国际间在抗战历史遗迹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对战争遗址等文化遗产的保护,铭记历史教训,维护世界和平。


    目录

    案例1.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4.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5.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山寨抗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6.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杜庄村85名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7.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8.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9.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级抗战遗址“二十四道拐”公路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一·二八”淞沪抗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极岛营救抗战文化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文物所有权属 协同保护

    【要 旨】

    针对抗战旧址保护管理不善、面临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保护好红色印记、传承红色基因。

    【基本案情】

    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确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随后红军决定东渡黄河,发起东征战役。1936年,东征军被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彭德怀、聂荣臻等率领的红一军团在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沟口村打响了东征的第一枪,沟口村成为红军东征的桥头堡。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于2020年入选陕西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旧址中的部分革命先辈旧居无人管理,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个别旧居存在垮塌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绥德县院)在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3月29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调阅资料等方式,查明绥德县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现存周恩来旧居、彭德怀旧居等旧址共4座院落。除周恩来旧居外,其余3座院落均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院内杂草丛生、墙体风化严重,其中1孔窑洞垮塌,4孔窑洞存在严重垮塌风险,13孔窑洞破败不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相关规定,绥德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3月31日,绥德县院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旧址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依法修缮旧居。县文旅局回复称该旧址属私有产权,且无专项资金,故无法实施修缮。随后,绥德县院协助县文旅局寻找产权人,通过积极沟通协调,产权人同意配合开展修缮工作。同年5月至8月期间,绥德县院多次跟进监督发现,旧址修缮工作仍无实质性进展。

    2023年8月1日,绥德县院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对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的监管职责。同年12月4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认为县文旅局仅对旧址院内的杂草进行了铲除,未开展实质性修缮工作,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于同年12月8日判决县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对红军东征指挥所相关旧居制定保护措施,全面修缮,加强管理。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牵头成立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同,指导枣林坪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修复修缮工作。该镇政府将旧址修缮工作纳入沟口村红色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申请专项资金315万元,对旧址内垮塌的1孔窑洞进行修复,对其余17孔破损窑洞进行墙体加固和系统修缮。同年9月底,修复修缮工作完成后,县文旅局对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进行了全面布展,以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2025年1月26日,绥德县枣林坪镇沟口村入选陕西省第七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2025年6月,绥德县院与县文旅局、住建局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推动形成“检察+行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合力。目前,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不仅成为绥德红色旅游景点,还作为沿黄公路沿线的重要红色研学景点,每年约6000名游客前来参观,旧址已举办教育活动十余次。

    【典型意义】

    绥德县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大义为重,主动向华北抗日前线进军的决心,是抗日精神中“民族觉醒、团结御侮”的历史脚注。对无专项修缮资金、属私有产权的抗战旧址,在行政机关仅进行表面整改,未开展实质性修缮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应持续跟进监督,及时提起诉讼,督促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保护抗战文物。该案对全国其他地区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司法协作,凝聚各方保护合力,为赓续红色血脉、弘扬伟大抗战精神注入了法治动力。

    案例2: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文物分类保护 传承利用  

    【要 旨】

    针对不可移动抗战红色资源受损、可移动抗战红色资源不具备保管条件等不同损害情形,以及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离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进行分类保护修缮,推动形成实际使用人负责保护为主、其他各方协助为辅的保护利用格局。

    【基本案情】

    宝应县曾作为江苏省长江以北区域内新四军抗日军事和政治中心,是新四军及苏中区党委等20多个党政军机构驻地,境内红色资源丰富。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为省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大量抗日战争时期可移动红色文物,但未建立可移动红色文物等红色资源名录档案及缺乏专业化存储、保养条件;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有效开发利用;苏中公学纪念碑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主体及附属建筑破损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3月,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应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调查。查明以下问题:一是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院内杂草丛生,无任何文字、物品等记录档案,无法有效展示历史信息;二是苏中公学纪念碑外墙砖瓦碎裂,附碑文字腐蚀模糊,周边环境杂乱;三是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100余件抗战时期可移动红色资源,包含已定级红色文物58件,该馆未对馆藏品建档且缺乏专业化存储条件,导致反映抗战史实的珍贵红色资源存在损害灭失风险。

    2024年4月15日,宝应县院牵头宝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宝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召开磋商会,形成应加强本地区新四军苏中抗战文物保护和利用的一致意见,与会文物专家提出不可移动红色文物和可移动红色文物可行性分类保护方案,但县文旅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均提出全面有效整改难度较大,且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可移动红色资源权属多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离,保护责任难以划分,需要检察机关跟进指导、帮助。2024年4月24日,宝应县院向县文旅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文旅局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属地政府对苏中公学纪念碑进行修缮,并对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进行布展开放,做好传承利用;建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宝应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内文物建立名录、档案及开展文物修复等预防性保护措施,升级布展设备。

    在行政机关整改期间,县文旅局争取到修缮资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博物馆形成馆藏红色文物保护方案,多方共同明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实际使用人承担主要保护职责。宝应县院经过持续跟进监督,县文旅局对苏中公学纪念碑已全部改造完成;对苏中区党委驻地旧址争取国家专项资金130余万元,完成布展等工作,并纳入本地红色旅游专线景点,免费对外开放,同时作为村党支部党建教育、周边百姓舞台等学习娱乐活动场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馆藏100余件可移动红色资源建立名录及档案,对损坏的文物进行修复并制定文物保养计划,对58件红色文物制作电子档案进行展览。同时,该局投资290余万元对纪念馆本体进行修缮,并按预防性保护要求对展柜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在推动县域红色资源保护的同时,宝应县院协同县文旅局、教育局、档案馆、博物馆、党史馆等多家单位,建立新四军抗战文物保护和传承利用长效协作机制。县教育局将县域革命历史、红色文化纳入全县60所中小学思政教育课程,县文旅局结合乡村振兴工作,打造荷荡古镇红色之旅、红色追寻之旅等2条红色旅游专线,目前累计参观人数超5万人次。

    【典型意义】

    抗战文物是抗日战争历史的重要见证,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针对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抗战文物损害情形,检察机关区分类型、按照最有利于保护原则等,督促行政机关分类修缮、系统保护。在深化公益诉讼履职的同时,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将地方革命历史、红色文化纳入中小学思想政治课程、红色旅游专线,实现精神传承与服务民生双向赋能。

    案例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战地医院保护利用 文物使用人责任

    【要 旨】

    针对革命文物因监管保护不力导致损毁灭失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前程序与提起诉讼有效衔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有效保护文物安全,挖掘革命文物价值内涵,推动红色资源有效保护传承、合理利用。

    【基本案情】

    甲子山战地医院始建于1942年,是山东滨海抗日根据地的核心医疗枢纽,见证了八路军在山东建立抗日根据地及开展敌后医疗救护的历史进程,是罗荣桓率领的八路军一一五师在山东抗日斗争期间的重要医疗设施遗存。战后中央拨专款对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进行修缮,并毗邻修建甲子山医院作为抗战纪念性医院,运营至今。2022年,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被核定为山东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管护不力,旧址房屋出现墙体裂缝等风险隐患,既损害文物整体风貌,又严重影响群众就医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下称莒南县院)在开展“弘扬沂蒙精神 传承红色基因”公益诉讼行动中发现该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属国家所有,实际使用人为甲子山医院,该院曾将旧址部分房屋用作预防接种门诊,因存在安全隐患于2020年12月停用。经现场勘查,旧址11间房屋廊檐口处瓦口下滑约5 cm,南迎雨面瓦件酥散脱落达1/4,西南山墙垂脊出现裂缝,西南侧墀头歪闪约6 cm,面临毁损风险。莒南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不力,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1月9日,莒南县院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3月5日,县文旅局回复称已编制修缮计划并于三月下旬启动修缮工程。5月6日,办案人员现场查看,旧址仍未进行修缮,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

    2024年6月25日,莒南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9月26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县文旅局认为其已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旧址修缮项目计划,已全面履职。莒南县院认为,县文旅局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既未督促使用人履行修缮义务,也未采取抢险加固措施,导致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自然损坏严重、人为损害风险加剧的情况未有效缓解或者消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作为有实际使用人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修缮资金来源包括使用单位出资修缮、争取省市级文物保护资金修缮以及多方自筹等。县文旅局在该旧址亟须修缮的情况下,将其文物保护职责范围和方式限缩为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申报项目工程计划书,经检察建议督促后,既未督促使用人落实保护措施,也未筹措资金进行实质性修复,属于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责令县文旅局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对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的修缮保护工作。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筹措资金50余万元开展修缮保护工作,风险隐患排除后旧址重新启用。莒南县院协同县文旅局加强对革命文物系统性保护,深挖其精神内核与时代价值,打造甲子山战地医院旧址展馆,推动纳入沂蒙革命文化红色旅游路线点。该展馆已被命名为莒南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红十字文化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为红色主题教育新平台。

    【典型意义】

    当仍在使用中的抗战文物出现毁损灭失风险时,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应当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不仅包括每年例行申报、申请上级资金,还包括督促使用人落实保护措施、积极进行实质性保护等职责。检察机关应厘清行政部门职责边界,监督其全面履职,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公益损害。对于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履行实质性保护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其依法保护抗战文物。 

    案例4: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产权变更 协同保护

    【要 旨】

    针对私有产权抗战文物因所有人不当修缮破坏历史风貌、管理不善致使文物严重损毁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有效解决文物权属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有效保护抗战文物,发挥其传承革命精神的重要价值。

    【基本案情】

    1937年9月,八路军一二〇师师长贺龙率主力数千人由陕西东渡黄河进入山西抗日前线,在神池县设立指挥部。驻地期间,一二〇师组织武装群众开展游击战争,有力配合了忻口和太原方向的战斗,对日军交通运输造成沉重的打击,收复了岢岚、偏关、河曲、保德、神池、五寨、宁武等7座县城,巩固了晋西北抗日根据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政府将指挥部旧址房屋分给村民居住,几经易主存续至今。2015年8月,该旧址被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产权私有长期缺乏有效管理维护,指挥部旧址面临损毁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神池县院)在开展辖区内文物安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行政机关和村民、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位于神池县义井镇义井村,占地面积约983m2。因院落排水不畅、部分院墙倒塌,住户先后采取抬高房屋地面、修缮部分院墙等方式修整,并增设房屋吊顶、院内修建彩钢牛棚,严重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当前,旧址各房屋部分墙体出现裂缝,木料发生倾斜。义井镇人民政府曾于2024年2月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该旧址建筑结构安全等级进行测评,结果均为C级、D级,但鉴于旧址房屋为私有产权,未能进行有效保护修缮。神池县院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4月10日分别对县文旅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义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4年3月26日、4月12日,神池县院分别向县文旅局、镇政府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修缮、保护指挥部旧址。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县文旅局、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迅速组成工作专班,共同研商确定指挥部旧址产权变更、修缮保护方案等整改措施。经镇政府多次与旧址现有住户沟通协商,在妥善保障住户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置换补贴方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县文旅局依法重新核定指挥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识,确定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根据专家对旧址勘查、设计意见,县文旅局编制《八路军一二〇师指挥部旧址保护修缮工程立项报告》,经报请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批复同意后,争取了400余万元修缮资金,依法履行招标程序后实施修缮工程。

    神池县院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11月底,指挥部旧址修缮工程基本竣工,在保护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加主体结构支护,拆除户主增设的全部现代设施设备;修缮加固全部院墙,改造地面排水设施,完成院内道路铺墁;在指挥部旧址内合理划分参谋处、政治部、供给部等多处场所;增设贺龙同志塑像。2025年1月,修缮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验收。

    【典型意义】

    抗战红色文物是党带领人民开展艰苦卓绝抗日战争的重要见证,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推进强国建设的鲜活载体。检察机关针对私有权属革命文物修缮难题,在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通过系统修缮、整体保护方式,切实消除抗战文物安全隐患,充分激活了抗战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功能。

    案例5: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山寨抗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抗战遗址及烈士纪念设施 协同保护

    【要 旨】

    针对抗日遗址及纪念设施无人管护,损毁破坏严重,宣教功能弱化等问题,检察机关推动文物主管部门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履职,实现了抗日遗址及其范围内烈士纪念设施的一体化保护。

    【基本案情】

    王山寨抗日战斗是“洛阳保卫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洛阳市郊区志》记载,1944年6月日本侵略军进犯王山寨,守寨军民不畏强敌、英勇抗争,死伤500余众,给予日寇沉重打击。1995年,洛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在抗日遗址内立碑纪念,后在当地政府支持下扩建为纪念碑亭,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后因无人管护,现存遗址寨墙被人为侵占毁损,纪念碑遭涂鸦污损,部分碑文脱落,附属纪念设施常年废弃、墙体开裂,存在坍塌风险,已被迫关闭。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4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洛龙区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王山寨抗日遗址长期无人管理,面临灭失风险的线索。洛龙区院经初步调查后于5月6日立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年长村民、寻访烈士遗属、调阅抗日遗址记载文献、组织座谈会、查询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洛龙区院查明王山寨抗日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纪念碑亭位于其保护范围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对纪念碑亭的保护责任认识存在分歧,该纪念碑亭现由村民义务管理。

    为厘清职能分工,落实保护责任,洛龙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参加纪念设施保护问题的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王山寨抗日遗址具有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纪念碑亭记载了抗日先烈的英勇事迹,区文旅局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均具有保护责任,应当共同履职。2025年5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洛龙区院分别向区文旅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对王山寨抗日遗址及纪念碑亭分别进行革命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认定工作,开展协同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部门对王山寨抗日遗址联合开展修复保护工作。将抗战遗址依法认定为革命文物,将纪念碑亭列入烈士纪念设施名录,重新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单位,设立保护标识;对残损严重的碑亭结构进行加固处理,清洗涂划字迹、修复石碑基座;对附属纪念设施进行翻新,在八路军驻洛办事处纪念馆的指导下,重新设置布展规划,现已完成三处陈展,后续工作有序开展中。

    洛龙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目前王山寨抗日遗址碑亭周边环境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挖掘红色资源,强化纪念设施长效保护,洛龙区院与区文旅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英雄烈士和红色文物保护行政管理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辖区城角村地下交通站等红色资源全面系统保护。

    【典型意义】

    抗日遗址承载着军民抗战的记忆,是传承伟大抗战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聚焦红色资源保护中多部门职权交叉,保护不力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明确各方监督管理责任。推动行政机关将抗战遗址及纪念碑亭分别列入革命文物和烈士纪念设施名录,联合文物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签合作意见,实现对红色资源的协同保护,使抗战精神在新时代的法治土壤中生生不息。

    案例6: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杜庄村85名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烈士纪念设施 就地保护 

    【要 旨】

    针对烈士埋葬墓区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军地协作协助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科学修缮方案,推动烈士墓就地保护。引入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评估监督,确保修缮工作既符合法规要求又延续人文情怀,成功打造集纪念瞻仰、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精神传承于一体的开放式红色教育基地,实现历史记忆保护与红色基因传承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河北省深州市北杜庄村埋葬着1939年2月10日北杜庄阻击战中牺牲的85名八路军120师715团的烈士。2015年,深州市人民政府在该村村西修建英雄烈士纪念亭,但因地籍原因未将烈士墓随迁至纪念亭处,也未对烈士墓区进行立碑修缮。村委会班子多年来虽对烈士纪念亭进行日常管理,但对烈士墓区管护不及时,致使烈士墓区周边杂草丛生、烈士坟茔低矮标识不清,人员进出困难,不具备瞻仰条件,不方便群众悼念英烈,丧失缅怀先烈的红色阵地作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州市院)接“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北杜庄村烈士埋葬墓区处于失管状态。初步调查后,同年1月13日立案。经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史料、召开圆桌会议等方式查明:北杜庄村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维护管理不及时,烈士纪念亭底座瓷砖损毁、办公用房外墙面墙皮脱落等问题,与庄严、肃穆、清净的要求不符;烈士墓区保护范围狭小、周边环境较差,烈士坟茔低矮,无正式出入口,不具备瞻仰祭奠条件。同时,史料传承存在断层,战斗细节依赖口述,面临失传风险,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年3月27日,深州市院、石家庄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石家庄军检)联合向深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修烈士纪念设施,加强史料收集工作,强化日常管护,保持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履职。鉴于烈士遗骸早年混葬难以区分个体,且该村已延续80多年特殊传统(每年腊月二十二禁宴停嫁止工以朴素方式纪念英烈),村民情感深厚。为切实维系群众缅怀情感并实现最佳保护效果,深州市院联合石家庄军检协助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论证工作。经科学论证,确认“就地保护”最能延续群众深沉哀思与守护传统,亦利于实现系统保护,据此形成“原址提质+纪念设施升级”方案。

    经多方协同,最终在原墓区投资20余万元,修建烈士合葬墓、新立纪念碑、扩建纪念广场,建成集瞻仰、教育、传承于一体的规范化烈士纪念设施,并将其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对原有的纪念亭进行专项修缮,全面修复外墙,清洗加固碑体,严格依照管护责任协议进一步压实村委会日常管护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在史料挖掘方面,精准确定85名烈士身份信息并备案,启动“为烈士寻亲”行动助力3名烈士遗属寻亲成功;整理英烈事迹印制成册2000余份供群众参阅。联合镇政府和宣传部门打造开放式红色教育基地,通过漫画展陈、事迹讲述等沉浸式项目,形成“史料研学+仪式教育+情感共鸣”的立体传承体系,确保纪念环境庄严、肃穆、清净。

    2025年6月11日,深州市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含军队代表)、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组成评估组,对北杜庄村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成效进行评议评估,并获一致肯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打造“法律监督+行政履职+群众参与”协同保护模式,依托军地检察深度协作形成合力,倾力守护抗战历史记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缅怀先烈的朴素情感,成功破解保护难题,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办案中要注重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多维度评估监督,确保设施修缮、史料抢救、烈士寻亲工作扎实有效;推动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地方红色教育矩阵,实现保护与利用并重。

    案例7: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红色资源 烈士纪念设施 日常管护

    【要 旨】

    针对抗联烈士纪念设施管护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保护管理,并及时跟进监督,注重系统治理,实现烈士纪念设施常态化保护。同时,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为纽带,强化民族团结教育。

    【基本案情】

    龙井市作为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国民救国军活动主要地区之一,涌现出英雄烈士4000余名,其中朝鲜族等少数民族烈士占比超过90%。他们在抗击日寇、保卫家园的斗争中作出了卓越贡献,是延边地区民族团结抗敌的历史见证。龙井市现有抗联烈士纪念碑67处,多处烈士纪念设施存在台阶砖石破碎残缺、围栏坍塌倾斜、碑体石材破损脱落,保护范围内垃圾堆积如山等问题,严重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庄严、肃穆氛围,影响群众对烈士的缅怀和敬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初,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井市院)在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经调查查明,龙井市67处抗联烈士碑中,有29处存在围栏松动倒塌、碑体石材破损脱落、台阶地砖破碎等情况,30处存在描金描红褪色、保护范围内堆放大量农具和垃圾围挡烈士纪念碑等问题,上述需要进行维修或清理的烈士纪念碑共有39处,涉及朝鲜族烈士2000余名。

    同年4月22日,龙井市院与龙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如何有效保护案涉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磋商,分析问题成因,研究保护方案。4月30日,龙井市院根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破损烈士纪念设施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并对保护范围内堆放农具、垃圾等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全市烈士纪念设施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修复损坏碑体6处,重新安装大理石护栏29处,铺设大理石地面18处,描金描红碑体文字25处,并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同时,组织300余人次对全市67处烈士纪念碑进行环境整治,清理杂草、建筑垃圾和农业垃圾,恢复烈士纪念设施周边庄严环境。

    在整改过程中,龙井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民政局合并为龙井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因机构合并,导致监管责任衔接不畅,龙井市院决定中止审查,并与合并后的行政机关沟通,确定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被监督对象。2024年8月,龙井市院恢复案件审查,对烈士纪念设施整改情况继续开展监督,发现烈士纪念设施虽在2024年6月已整修完毕,但因夏季杂草生长迅速,日常管护不到位,地面已杂草丛生,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出现重修复、轻管护问题。

    8月29日,在龙井市院推动下,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街道及乡镇政府共同召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联席会议,共同出台《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工作的意见》,明确由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乡镇共同开展常态化保护工作,纪念碑所在乡镇和街道对村民开展英烈保护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加强村民保护意识,每个月对纪念碑进行巡查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纪念碑破损情况向民政部门报备。截至2024年9月10日,龙井市所有烈士纪念设施环境整治工作均已完成,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恢复肃穆整洁。同时,龙井市院积极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联合龙井市第三中学共同开展“祭扫烈士陵园、缅怀革命先烈”祭英烈活动,厚植师生民族情感。

    【典型意义】

    东北抗联烈士纪念设施凝聚着抗日联军在抗击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艰苦斗争中展现的崇高精神风貌,承载着各民族英烈为国家和人民英勇奋斗、牺牲奉献的记忆。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抗联烈士纪念设施,在行政机关合并后及时调整被监督对象,发现存在问题反弹时积极寻找有效解决途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与基层组织凝聚共识、协同履职,落实抗联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主体责任,实现了抗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与民族团结教育的有机融合,推动中华民族红色基因薪火相传。

    案例8: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抗战遗址保护 代表建议衔接转化 

    【要 旨】

    针对人大代表在代表建议中指出的抗战遗址日常管理不足、周边建设安全隐患等问题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优化环境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并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相结合。

    【基本案情】 

    衡阳保卫战史称衡阳会战,是中国抗战史上以寡敌众的典型战例,也是抗战史上敌我双方伤亡最多、中国军队正面交战时间最长的城市攻防战,被誉为“东方的莫斯科保卫战”。衡阳保卫战期间,中国守军创造出既有绝壁、外壕,又有雷区和障碍物的防御工事“方先觉壁”,凭借坚固的防御工事和顽强的战斗意志,以17000人抵挡日军5个师团11万人47天,该战最终以我军伤亡1.6万余人、日军伤亡近8万人的战果告终。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46号的五桂岭绝壁遗址即是当时衡阳南线核心阵地中唯一留存下来的具有完整外壕的“方先觉壁”,2015年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长期缺乏管理维护,五桂岭绝壁遗址存在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衡阳市雁峰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建议中指出,衡阳市图书馆内部车道东侧沿线200米的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绝壁遗址破败不堪,未能得到妥善保护。衡阳市雁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将代表建议移送检察机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峰区院)收到线索后,经无人机航拍、现场踏勘发现,五桂岭绝壁遗址上杂草树枝纵横交错,完全掩盖了遗址原貌,遂于2月29日立案。办案人员通过调取文物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五桂岭绝壁遗址于2019年由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现场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至今未更新,文保名片二维码无法识别,不利于社会公众识别、获取文物信息。遗址东面紧邻湖南省第三届旅发大会重点项目之一“大雁文化创意亲子乐园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显示亲子乐园游览车轨道直接穿过遗址建控地带范围,遗址面临严重的毁损灭失危险。

    2024年3月4日,雁峰区院组织衡阳市雁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旅发大会筹建部门、亲子乐园项目承建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等召开圆桌会议,经过反复论证,决定调整原设计方案,项目施工避开五桂岭绝壁遗址建控地带范围,同时确保项目景观效果不受影响。同年4月26日,雁峰区院向区文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及时更换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并做好五桂岭绝壁遗址日常维护管理,排除周边风险隐患。

    2024年6月18日,区文体局将整改情况向雁峰区院作出回复,“衡阳保卫战-衡阳抗战旧址群衡阳抗战绝壁遗址·五桂岭”省级文物标识设立及杂草杂物清理工作已全面完成,邀请了湖南省遥感地质调查监测所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将五桂岭抗战绝壁遗址地形监测图、影像图提供给亲子乐园项目建设公司,对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及施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抗战绝壁遗址不受侵害。雁峰区院邀请代表对遗址保护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跟进调查发现,抗战绝壁遗址外围修整了全新的花坛、草坪,省级文物标识碑赫然醒目,亲子乐园游览车轨道已调整绕开至文物保护范围外建设,维护了抗战遗址保护范围的完整性。

    【典型意义】

    五桂岭抗战绝壁遗址是中国抗战精神的鲜活载体。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将代表建议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聚焦抗战遗址文物保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运用技术协助、召开圆桌会议、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建设企业形成文物保护共识,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及时消除抗战遗址文物安全隐患,实现文化旅游与抗战文物保护的有机统一。

    案例9: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级抗战遗址“二十四道拐”公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抗战红色资源 国家级抗战遗址 全国重点文物 专家意见

    【要 旨】

    针对国家级抗战遗址、全国重点文物因自然灾害面临损毁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遗址进行修复,及时有效保护抗战遗址。

    【基本案情】

    “二十四道拐”公路国家级抗战遗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晴隆县,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1936年,是滇缅公路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援华物资经滇缅公路通过“二十四道拐”公路转运至抗战前线。“二十四道拐”公路也是中国远征军的必经路线,承担着为在缅甸作战的远征军运送物资的重要任务,保障了远征军的物资供应。2024年8月,“二十四道拐”公路两旁山体崩塌,持续垮塌的泥土石块滚落到“二十四道拐”公路,冲毁部分路面、挡土墙、排水沟,遗址面临损毁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晴隆县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线索后依法立案办理。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知情人员等方式查明:2024年8月,“二十四道拐”公路山体崩塌,崩塌方量约280m3,持续滚落的泥土石块导致部分路面及排水沟凹陷,古驿道被掩埋,部分墙体损毁。

    同年10月12日,晴隆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晴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抗战遗址、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对“二十四道拐”公路进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2月5日,县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已制定了《晴隆县二十四道拐危岩排险治理方案》,正在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治理工作。晴隆县院遂依法中止审查。

    晴隆县院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开展危岩排险的第三方公司无文物保护修缮资质,进场后采取爆破方式对崩塌山体进行治理,导致危岩体松动加剧,更多的碎石滚落至公路路面,造成二次损坏,经委托文物专家出具意见:“二十四道拐公路受损和安全隐患问题仍然存在,建议及时制定修复方案启动修缮工作”。

    2025年4月7日,晴隆县院恢复审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履行本辖区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二十四道拐”公路进行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同年7月15日,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县文旅局虽然在诉讼期间与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开展修复工作,对“二十四道拐”公路采取了一定加固措施,但仍然没有完成全部修复工作并完全消除遗址所面临的损毁风险,遂依法判决县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

    判决生效后,县文旅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制定了修复方案,按程序推进“二十四道拐”公路修缮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公路抢修加固工作,清除危岩体总方量约224m3,对受损的挡墙进行了修复,新建了长25m、高2.5m挡土墙进行防护,沿山体危岩带上方平台挂主动防护网,目前道路已经能够正常通行。

    【典型意义】

    晴隆“二十四道拐”公路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大后方唯一陆路运输线及国际援华物资大动脉,见证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艰苦历程和中美等国共同抗击法西斯的历史。针对国际反法西斯同盟共同抗击侵略的遗址面临损毁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修缮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借助专家意见认定受损事实后依法提起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修缮并保护好、管理好红色资源,向世界传递了中国人民尊重历史、崇尚正义、珍视和平的理念和追求。

    案例10: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一·二八”淞沪抗战遗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淞沪抗战遗迹保护 军地检察协作

    【要 旨】

    针对抗战遗迹存在管理缺位、灭失风险等问题,军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受损抗战遗迹得到及时抢救和保护,充分发掘和弘扬抗战红色文化,实现遗迹保护和爱国主义教育相互促进。

    【基本案情】

    上海市宝山区曾是淞沪抗战的主战场,留下许多英勇抗击日寇侵略的英雄故事和历史遗迹。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与发展,留存下来的抗战遗迹越来越少,散落于宝山区相关街镇的抗战时期碉堡普遍存在年久失修、墙体开裂等缺乏保护的问题,作为“一·二八”淞沪抗战遗址的马桥纪念村牌坊存在建筑本体被压占、柱体破损、油烟侵蚀等保护不善问题,不利于抗战历史的纪念和抗战精神的弘扬。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6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院)发现某自媒体网络曝光宝山区多处碉堡遗迹保护不力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宝山区存在碉堡遗迹结构破坏或受损、未核定保护级别的部分遗迹灭失等问题,遂于同年7月19日立案。

    为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宝山区院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军事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淞沪抗战遗迹保护专项监督”。通过无人机勘查、走访村居委、查阅文献资料和召开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对区内32个碉堡遗迹、3处纪念牌坊遗迹和5处抗战遗址开展全面排查。经调查发现,长6.45米、高4.48米的马桥纪念村牌坊位于村民自建房院落内,牌坊水泥横梁被空调外机压占,晾晒衣物的铁丝缠绕柱体,造成柱体流云雕刻破损,厨房排烟口直对牌坊致使其三分之二部分被侵蚀。部分埋于地下的聚源桥村碉堡原有结构被破坏,墙体开裂;其他5处碉堡遗迹不同程度存在雨水浸泡、固体废物侵占、堡体周边无警示标识牌及防护围栏,难以区分保护范围等问题,还有4处已确定为文物普查登录点的碉堡遗迹已灭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4年8月5日,宝山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向宝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和相关街镇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涉案文物、遗迹保护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未核定保护级别遗迹的保护,对符合条件的文物普查登录点及时申请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

    区文旅局和属地街镇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淞沪抗战文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巡查现场,清除马桥纪念村牌坊压占物,实施重建工程维修损坏及侵蚀部分,对聚源村碉堡进行整体修复,通过环境整治改善9处遗迹周边面貌,清除侵占物5处,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2处,对存在问题的碉堡和牌坊遗迹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宝山区各类抗战遗址遗迹开展了起底式调查、认定和登记。2024年10月18日,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确认已全部整改到位。 

    针对部分碉堡遗迹属于军事设施情况,宝山区院与上海军事检察院在原协作机制基础上,联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武装部会签《关于加强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英烈保护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军事遗迹或设施联合巡查和线索移送,凝聚军地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合力。同时,为延伸治理效果,军地检察机关以淞沪抗战遗址遗迹为主题,与属地政府等多方主体举办专项调研座谈会;与区文旅局联合推出“四史”学习教育宝山红色研学游线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寻访淞沪抗战的历史遗迹,共同感受蕴藏在宝山土地中的红色文化。

    【典型意义】

    淞沪抗战遗迹真实反映了中国人民和军队团结一致,英勇抗击侵略的壮举,是中华民族无法忘却的记忆。检察机关持续深化军地协作机制,以高质效办案推动受损淞沪抗战遗迹得到抢救性保护,督促行政机关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各类抗战遗址遗迹开展起底式调查、认定和登记。同时,深入挖掘抗战遗迹的历史价值与教育功能,实现抗战遗迹保护与爱国主义教育的良性互动,以法治力量让革命精神得以弘扬。

    案例11: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极岛营救抗战文化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民间抗战 未定级文物认定 预防性保护

    【要 旨】

    针对民间抗战救护相关史迹未被纳入文物名录、缺乏保护利用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凝聚多方力量,推动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启动文物调查、认定程序,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

    【基本案情】

    “小孩洞”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青浜岛,日军“里斯本丸”号1942年10月2日运送英军战俘途经附近海域时被鱼雷炸沉。期间,日军对英军战俘实施海上屠杀。东极渔民见状自发营救384名英军战俘上岛,并将其中3名藏匿于“小孩洞”使其最终获救。“小孩洞”作为中英盟友并肩作战、共同抗击法西斯侵略的重要史迹,尚未被列入文物名录,未采取保护措施,伴随着游客到访等因素,有毁损、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4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逐级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院)办理。在省、市检察院指导下,普陀区院通过实地勘查、调阅史籍、咨询专家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查,辖区东极镇青浜岛“小孩洞”是距离“里斯本丸”号沉没地最近的陆地,384名英军战俘被营救上岛后遭日军地毯式搜索,仅3名英军战俘依靠藏匿于“小孩洞”躲过搜索,得以向世界公开日军虐待、杀害英军战俘的暴行。“小孩洞”作为可靠隐藏地,是中英共同抗击法西斯侵略的见证。但截至调查时,“小孩洞”尚未纳入文物名录,无准确原址的官方文字、图片记录,无现场警示、防护围栏,伴随一系列自然、人为因素影响,其准确原址及其原貌存在毁损、灭失风险。

    因“小孩洞”所涉事件有涉外因素,普陀区院向省、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并积极对接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外事办,均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支持。

    2025年7月1日,普陀区院立案办理。为查明公益受损事实,普陀区院召开专家论证会,解决“小孩洞”准确原址存疑、史迹定性待证、属地监管难等问题。经论证,“小孩洞”是“里斯本丸”号沉没、东极渔民营救英军战俘重大历史事件的史迹和纪念地,且位置明确、本体尚存,依据《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和著录说明》等规定,符合提请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准。

    2025年7月8日,普陀区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该历史事件研究专家、文物专家及全国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与普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达成保护首要、传承优先的共识。2025年7月10日,普陀区院向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及时启动调查、认定程序,建立预先保护机制。2025年7月14日,普陀区院党组就该案向区委专题汇报,得到区委重视和支持。

    2025年8月20日,区文旅局回函,已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将“小孩洞”列入新发现文物调查线索,经现场调查、数据采集、定位测量等工作,已启动作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登记程序。同时,区文旅局联合属地政府,凝聚多方力量,以“小孩洞”活化利用为契机,与“里斯本丸”营救事件纪念馆、东极渔民营救英俘纪念碑等形成爱国主义教育路线,促进保护、发展和传承。

    【典型意义】

    民间救护是战争史上闪耀着人性光辉的重要篇章。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东极渔民英勇营救英军战俘的佳话广为流传。“小孩洞”作为东极渔民营救英军战俘事件的重要史迹,是“全民抗战”爱国情怀、“互救互助”国际同盟和“人道无国界”普世价值的历史实物见证。检察机关贯彻预防性保护理念,针对此类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但未被认定为抗战文物的问题,联合行政职能部门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等方式方法凝聚传承保护共识,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启动新发现文物登记程序,落实保护效果,展现了中国人民淳朴善良的优秀品质和超越民族与国家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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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月01日

    2025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编者按: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现提出《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 +”行动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我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更广泛领域深度应用,加速产业升级、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改善民生福祉,国务院出台深入实施“人工智能 +”行动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赋能作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人工智能 + 制造业”

    推动人工智能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测、供应链管理等全流程的应用。例如,利用智能算法优化生产流程,实现柔性制造和个性化定制;通过机器视觉技术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借助人工智能预测设备故障,实现预防性维护,降低停机损失。

     (二)“人工智能 + 医疗”

    在医疗影像诊断、疾病预测、辅助治疗、药物研发等方面发挥人工智能优势。如利用深度学习算法对医学影像进行快速准确分析,辅助医生诊断疾病;通过分析大量医疗数据,预测疾病发生风险,实现早发现早治疗;在药物研发中,利用人工智能模拟药物分子结构和作用机制,加速新药研发进程。

    (三)“人工智能 + 教育”

    构建智能化教育环境,实现个性化学习支持。借助人工智能分析学生的学习行为和知识掌握情况,为学生提供定制化的学习方案和辅导;开发智能教学工具和平台,如智能课件、虚拟实验室等,丰富教学资源,提升教学效果;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四)“人工智能 + 交通”

    推动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实现交通流量优化、智能驾驶辅助和交通安全保障。例如,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实时分析交通数据,优化交通信号灯控制,缓解城市拥堵;研发智能驾驶技术,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和效率;利用人工智能监测交通违法行为,提升交通执法水平。

    (五)“人工智能 + 农业”

    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环节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如利用传感器和智能算法实现精准农业,根据土壤湿度、养分含量等信息自动控制灌溉和施肥;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监测农作物病虫害,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借助人工智能优化农产品供应链,减少损耗,提高流通效率。

    三、实施意义

    (一)经济层面

    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我国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促进人工智能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形成新的产业生态和商业模式,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二)社会层面

    改善民生福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如医疗、教育、交通等领域的智能化升级将使人们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利用人工智能实现精准治理和智慧决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三)国家战略层面

    有助于我国在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和国际影响力。保障国家安全,在人工智能关键领域实现自主可控,防范外部技术封锁和安全风险。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国发〔2025〕11号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强化前瞻谋划、系统布局、分业施策、开放共享、安全可控,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涌现一批新基础设施、新技术体系、新产业生态、新就业岗位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使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与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人工智能开放合作体系不断完善。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智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到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实施重点行动

    (一)“人工智能+”科学技术

    1.加速科学发现进程。

    加快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从0到1”重大科学发现进程。加快科学大模型建设应用,推动基础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开放共享的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水平。强化人工智能跨学科牵引带动作用,推动多学科融合发展。

    2.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

    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加速“从1到N”技术落地和迭代突破,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支持智能化研发工具和平台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6G)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以新的科研成果支撑场景应用落地,以新的应用需求牵引科技创新突破。

    3.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向人机协同模式转变,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形式,拓展研究视野和观察视域。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认知判断、伦理规范等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和作用机理,探索形成智能向善理论体系,促进人工智能更好造福人类。

    (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1.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推动产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大力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探索全新商业模式,催生智能原生新业态。

    2.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

    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加快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落地应用。着力提升全员人工智能素养与技能,推动各行业形成更多可复用的专家知识。加快工业软件创新突破,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加强自适应供需匹配。推广人工智能驱动的生产工艺优化方法。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工业系统的智能感知与决策执行能力。

    3.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

    加快人工智能驱动的育种体系创新,支持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智能应用。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无人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加工工具的智能感知、决策、控制、作业等能力,强化农机农具平台化、智能化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应用,帮助农民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4.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加快服务业从数字赋能的互联网服务向智能驱动的新型服务方式演进,拓展经营范围,推动现代服务业向智向新发展。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在软件、信息、金融、商务、法律、交通、物流、商贸等领域,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

    (三)“人工智能+”消费提质

    1.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

    培育覆盖更广、内容更丰富的智能服务业态,加快发展提效型、陪伴型等智能原生应用,支持开辟智能助理等服务新入口。加强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文娱、电商、家政、物业、出行、养老、托育等生活服务品质,拓展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服务消费新场景。

    2.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

    推动智能终端“万物智联”,培育智能产品生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打造一体化全场景覆盖的智能交互环境。加快人工智能与元宇宙、低空飞行、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探索智能产品新形态。

    (四)“人工智能+”民生福祉

    1.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

    积极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培育发展智能代理等创新型工作形态,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大力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激发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和再就业活力。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引导创新资源向创造就业潜力大的方向倾斜,减少对就业的冲击。

    2.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

    把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育人从知识传授为重向能力提升为本转变,加快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智能化情景交互学习模式,推动开展方式更灵活、资源更丰富的自主学习。鼓励和支持全民积极学习人工智能新知识、新技术。

    3.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

    探索推广人人可享的高水平居民健康助手,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大幅提高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展现更大作为,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更多具有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的文化内容,壮大文化产业。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织密人际关系、精神慰藉陪伴、养老托育助残、推进全民健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人工智能在“好房子”全生命周期的应用,积极构建更有温度的智能社会。

    (五)“人工智能+”治理能力

    1.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

    有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探索面向新一代智能终端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与治理,提升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动城乡智能普惠。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打造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加快人工智能在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2.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

    推动构建面向自然人、数字人、智能机器人等多元一体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等工作水平,增强应用人工智能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能力。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网络空间治理,强化信息精准识别、态势主动研判、风险实时处置等能力。

    3.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

    提高空天地海一体化动态感知和国土空间智慧规划水平,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围绕大气、水、海洋、土壤、生物等多要素生态环境系统和全国碳市场建设等,提升人工智能驱动的监测预测、模拟推演、问题处置等能力,推动构建智能协同的精准治理模式。

    (六)“人工智能+”全球合作

    1.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

    把人工智能作为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深化人工智能领域高水平开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开源可及,强化算力、数据、人才等领域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助力各国平等参与智能化发展进程,弥合全球智能鸿沟。

    2.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

    支持联合国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探索形成各国广泛参与的治理框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等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等对接协调。共同研判、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三、强化基础支撑能力

    (七)提升模型基础能力。

    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多路径技术探索和模型基础架构创新。加快研究更加高效的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积极推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程创新协同发展。探索模型应用新形态,提升复杂任务处理能力,优化交互体验。建立健全模型能力评估体系,促进模型能力有效迭代提升。

    (八)加强数据供给创新。

    以应用为导向,持续加强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推动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鼓励探索基于价值贡献度的数据成本补偿、收益分成等方式,加强数据供给激励。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

    (九)强化智能算力统筹。

    支持人工智能芯片攻坚创新与使能软件生态培育,加快超大规模智算集群技术突破和工程落地。优化国家智算资源布局,完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充分发挥“东数西算”国家枢纽作用,加大数、算、电、网等资源协同。加强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创新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运营模式,鼓励发展标准化、可扩展的算力云服务,推动智能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十)优化应用发展环境。

    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搭建行业应用共性平台。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智能化转型,重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健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指引、开放度评价与激励政策,完善应用试错容错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加快重点领域人工智能标准研制,推进跨行业、跨领域、国际化标准联动。

    (十一)促进开源生态繁荣。

    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等汇聚开放,培育优质开源项目。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开源贡献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将开源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证和教师成果认定。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探索普惠高效的开源应用新模式。加快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项目和开发工具等。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超常规构建领军人才培养新模式,强化师资力量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跨学科培养和国际合作。完善符合人工智能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更好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给予青年人才更大施展空间,鼓励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无人区”。支持企业规范用好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引才留才用才。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保障。

    健全国有资本投资人工智能领域考核评价和风险监管等制度。加大人工智能领域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完善风险分担和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等政策作用。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优化人工智能相关安全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十四)提升安全能力水平。

    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防范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带来的风险,加强前瞻评估和监测处置,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强化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坚持包容审慎、分类分级,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行动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落地见效。要强化示范引领,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来源:中国政府网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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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月29日

    2025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编者按: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为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引领作用。然而,城市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城市治理能力不足等。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解决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该意见。

    二、核心目标

    意见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完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高质量发展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的发展质量与综合竞争力。通过一系列举措,让城市成为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理想空间、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源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平台,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空间布局优化

    科学规划引领:强调城市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求统筹考虑城市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划分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例如,一些城市通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网络布局,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更新改造推进:聚焦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等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同时,注重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文脉,让城市既有现代气息又有历史底蕴。如北京的胡同改造,在保留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市群与都市圈协同:加强城市群和都市圈内城市间的规划衔接、产业协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以长三角城市群为例,通过交通一体化建设,实现了城市间的快速通达,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二)产业竞争力提升

    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方向转型,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例如,制造业城市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科技创新驱动: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如深圳通过建设众多科研机构和创新园区,吸引了大量高科技企业入驻,成为全国的创新高地。

    营商环境优化: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许多城市通过推行“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提高了政务服务效率。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污染防治攻坚:深入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控制。通过实施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监管措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例如,一些城市通过关停污染企业、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措施,使空气质量和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强城市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建设,降低城市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如一些城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尾气排放。

    生态修复保护:加强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进城市山体、水系、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构建城市生态廊道和生态网络。加强城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完善

    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加快城市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例如,一些城市通过建设地铁、高架桥等交通设施,缓解了交通压力。

    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加大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方便城市居民就近享受公共服务。如一些城市新建了多所学校和医院,满足了居民的教育和医疗需求。

    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加强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运行的实时监测和精准管理。例如,一些城市通过智慧交通系统,实时监控交通流量,调整信号灯时长,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五)治理能力与水平提高

    法治建设加强: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城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市执法水平。坚持依法治理城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

    治理方式创新:推动城市治理重心下移,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加强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诚信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

    安全管理强化:健全城市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城市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重要意义

    该意见的出台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助于解决城市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城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对于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改善居民生活品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实现国家现代化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年8月15日)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为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

    工作中要做到:转变城市发展理念,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更加注重集约高效;转变城市发展动力,更加注重特色发展;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转变城市工作方法,更加注重统筹协调。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适应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不断完善,新旧动能加快转换,人居品质明显提升,绿色转型深入推进,安全基础有力夯实,文化魅力充分彰显,治理水平大幅提高;到2035年,现代化人民城市基本建成。

    二、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

    (一)稳妥有序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发展组团式、网络化的现代化城市群和都市圈,构建布局合理的现代化城市体系。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打造世界级城市群,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成为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增强中西部和东北的城市群、都市圈对区域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城市间定位错位互补、设施互联互通、治理联动协作。加强城市群内产业链协作,优化城市群之间产业分工和空间联系。发展壮大现代化都市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同城化发展,建立健全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深化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促进通勤便捷高效、产业梯次配套、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二)增强超大特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超大特大城市按照国家批准明确的功能定位做强做精核心功能,控制超大城市规模,合理有序疏解非核心功能,打造高质量发展主引擎。支持超大特大城市结合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支持部分超大特大城市增强对全球高端生产要素的配置能力。支持超大特大城市布局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提升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有条件的省份培育发展省域副中心城市。

    (三)提高中小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推动中小城市结合常住人口变动趋势,动态优化基础设施布局、公共服务供给,按程序稳慎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分类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因地制宜发展小城镇。适时调整扩大经济规模大、人口增长快的县级市和特大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人口持续流出的城市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支持边境城镇增强稳边固边、人口集聚、安全发展能力。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

    (四)因城施策增强城市发展动力。立足城市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精心培育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统筹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深入实施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齐短板、提高水平。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低空经济,培育消费新场景。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五)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全面摸清城市房屋、设施、土地等资产资源底数。改造利用老旧厂房、低效楼宇、闲置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屋,建立与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需求相适应的规划调整机制。加强和规范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优化产权归集、整合、置换和登记政策,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

    (六)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和金融等资金渠道。对涉及重大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的,中央财政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补助。创新财政金融政策工具,吸引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稳慎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强化中长期信贷供给,发挥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融资功能,鼓励保险、信托等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加快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优化城市开放环境和服务,营造国际化城市生活空间。打造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承担重大外事外交活动,吸引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落户。结合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建设一批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区域性开放节点城市。加强人居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持续提升世界城市日、全球可持续发展城市奖(上海奖)影响力。

    四、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

    (八)系统推进“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建设。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全链条提升住房设计、建造、维护、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持续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坚持人口、产业、城镇、交通一体规划,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加快建设完整社区,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科学制定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城市环境,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九)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加强系统集成。高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管网建设改造,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强化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千兆光网覆盖,优化算力设施建设布局,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升城际、城内通勤效率,完善交通枢纽换乘换装设施布局,加强停车位、充电桩等便民设施建设。

    (十)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加快适老化、适儿化、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医养结合。健全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建设紧密型医联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住房。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兜牢民生底线。

    五、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十一)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水效提升行动,推广绿色低碳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控,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建立工业园区集中供能体系,推动废水、余热、固废协同处置全覆盖。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新型建材研发应用,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推广节能低碳生活用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持续推进“光盘行动”。深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动分类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衔接融合。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十三)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深入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健全城市公园和绿道网络体系,建设口袋公园,推进绿地开放共享。推动重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城市噪声污染、餐饮油烟治理。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推动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

    六、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十四)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限制超高层建筑,增强高空消防能力。实施城镇预制板房屋治理改造行动和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加强群租房整治。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重要设施、能源、水源等分布式布局,完善抗灾设防标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道路交通以及消防安全等为重点,分级、智能、精准管控重大风险源,常态化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注重评价结果运用。

    (十六)提高城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水平。推进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加强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传染病定点医院防治能力建设,构建分级分层分流救治体系。加强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推进多部门、跨城市协同,强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联防联控。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十七)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构建城市安全风险谱系,健全常态化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排查整治机制。优化城市防灾减灾空间格局,增加生态屏障、隔离疏散通道,预留防灾救灾弹性空间。健全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加强“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总量充足、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科学制定巨灾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指挥、处置和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应急抢险救灾装备及物资前置储备。

    七、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

    (十八)推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加强对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保护,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健全城市文化遗产普查调查制度,开展老城及其历史街区专项调查。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推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整体保护,活化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结合实际开展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加强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

    (十九)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彰显中国气质、中国风范。强化城市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推动实现功能复合、密度适中、高低错落、蓝绿交织。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提升审美品位。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推动城市建筑更好体现中华美学和时代风尚。不得大规模迁移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

    (二十)丰富城市精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与现代化人民城市相适应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行为规范,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塑造彰显文化底蕴和独特气质的城市精神。创新拓展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城市文化设施。优化城市文化产品供给,创新动漫、影视、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业态,推动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等融合发展。

    八、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

    (二十一)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发挥好“一委一办一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城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城市管理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确定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完善居民、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治理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志愿服务作用,拓宽新就业群体参与渠道。

    (二十二)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打造集约统一、数据融合、高效协同的城市数字底座,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和多场景应用,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公共服务“一网通享”。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数字化建设。完善网格化治理机制,推进城市小微公共空间改造,整治提升背街小巷、房前屋后环境。

    (二十三)加强城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用好市民服务热线,完善群众诉求响应办理机制。推动城市管理进社区。加强超大社区等特殊区域治理。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好村(居)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健全社会安全稳定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预警能力。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严密防范个人极端事件。

    九、加强组织实施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提高领导干部城市工作能力。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增强政策协同性。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城市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培养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各类专业人才,打造城市领域高端智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来源:司法部
    编辑:朱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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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月28日

    2025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编者按: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5件,刑事公诉案3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1件。

    在刑事检察方面,案例突出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检察机关采取部署专项监督活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在黄河流域非法狩猎、运输、收购野生鸟类的团伙化作案情况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打击,1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坚决遏制危害鸟类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上升势头。

    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案例强调坚持以可诉性为指引,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对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职整改的,则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如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对林业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部分整改的情形,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部门履行林地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并协同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有效修复受损林地。

    同时,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提升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质效,既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又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陕西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的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推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减免规则正确适用;再如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审查等,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多家单位共建机制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

    案例突出深化协同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针对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范围广、问题复杂、行政监管部门多,容易产生“九龙治水”困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深挖行业普遍性问题,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批量发现案件线索,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辖区企业完成技术升级,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服务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


    目录

    案例1.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2.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3.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4.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5.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6.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7.重庆市皮某龙、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案例8.陕西省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抗诉案

    案例9.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10.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某楠、张某弟等人非法狩猎 罗某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案例1.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重点行业违法排放废气造成大气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线索排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的同时,可以协同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重点行业污染问题的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挥发性有机物(即VOCs)主要来源于工业涂装、纺织染整、家具制造等行业,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湖州市南浔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气直接进入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将涉及企业违法排放VOCs废气污染环境的代表建议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浔区检察院)。收到问题线索后,南浔区检察院聚焦家具、印染等重点行业,调取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产值、电量和燃气量数据,建设并运用VOCs违法排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400余家企业中排查出50余家企业可能存在未正常启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南浔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湖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4月28日,南浔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5月19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消除VOCs废气污染。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调查,确认涉案10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向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责令整改和处以罚款的建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由于全区涉VOCs企业占比大、行业种类多,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废气处理设施简易低效、属地政府配合力度不足,无法实现源头治理。同年6月,南浔区检察院召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属地政府、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圆桌会议,达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属地政府协助配合开展大气污染整治的共识。会后,南浔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监督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同相关行政机关针对全区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化工化纤、纺织染整等行业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邀请省环科院专家协助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形成“整体设备改造、部分利旧改造、更换高效治理工艺、列入执法监督”4类治理模式。通过改造颗粒状活性炭再生治理设施、增设高效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设施、关停取缔等多种手段,推动334家企业完成整改,100余家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平台,辖区VOCs废气排放量明显减少。

    2023年7月17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南浔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确认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于同年7月31日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南浔区检察院先后三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通过走访企业、查看整改台账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确保取得良好治理成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聚焦辖区内家具制造、纺织染整等行业VOCs废气违法排放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针对违法行为普遍、多发等特点,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线索发现难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开展专项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效应。同时,针对涉及企业众多、整改投入大等难点,深化“检察+”协同共治,推动行政机关因企施策,科学制定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工艺升级等整改路径,促进重点行业VOCs废气排放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保障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

    案例2.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长江生态保护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违法主体申请通过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已履行法定强制义务,技术改造的节能减排、减污降碳效果,以及抵扣金额等事项。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黄某雇佣陈某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使用危险品槽罐车,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交由黄某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直至案发,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发现涉案线索。2023年9月27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鸠江区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同难以确定损害事实等问题,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固定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

    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相互结合,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2024年1月至9月,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对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违法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1.169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为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推动企业全面绿色转型,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等进行评估。经专家多轮论证后,结合现行的环保强制性标准、技改项目方案评估报告、赔偿费用总额等,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6月2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和鸠江区检察院等充分探讨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7月1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经公告后已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万元赔偿费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不等,判决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鸠江区检察院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赔偿的5家企业、5名自然人达成共计674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究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跨省危废排放这一“硬骨头”问题,将产废企业、转移中介、处置人员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追责,斩断破坏长江生态利益链,切实守护长江生态屏障。注重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严惩污染行为,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之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能够实现减污降碳效果的,以“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推动企业技改实现绿色生产,达到惩治、修复、发展“三重效应”,更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案例3.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多部门履职 系统治理

    【要旨】

    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才能全面推动整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立案,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依法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斧头湖系湖北省第三大湖,面积约161平方公里,地处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和武汉市江夏区交界处,是武昌鱼、青虾、中华鳖等水生生物的重要保护基地,湖泊功能定位以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物栖息为主,以水产养殖和旅游观光为辅。根据2023年7月至12月斧头湖水质监测数据显示,湖泊总磷、高锰酸盐以及化学需氧量的月均指标超标,水质类别降至Ⅳ类。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检察院)交办涉案问题线索。咸宁市检察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调查固定证据,查明斧头湖流域存在多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是生态系统结构退化,无序、过度捕捞问题突出,大量福寿螺、水葫芦等外来物种入侵;二是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到位,岸线乱占、乱堆、乱建,大量码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岸边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三是水污染防治问题,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等情况。

    针对斧头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退化问题,咸宁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对湖北省斧头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斧头湖管理局)立案。4月26日,咸宁市检察院依法向省斧头湖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全面开展斧头湖生态修复保护工作。省斧头湖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打捞湖面水草15.9万吨、面积14.17万亩,组织投入260余万资金放流适宜规格的鲢、鳙鱼苗1010万尾;收缴取缔地笼等禁用渔具200多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起。

    针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问题,咸宁市检察院于5月13日依法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咸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立案。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城管委组织清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2车,并对裸露地块进行覆土复绿,建设绿道1500米。咸宁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市水利局整改不力、进度缓慢,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市水利局随后对12个临时船舶点进行规范治理,清理淦河岸边建筑垃圾110吨,清理3艘废弃渡船。

    针对水污染防治问题,咸宁市检察院根据主要污染为生活污水直排导致的情况,于5月24日对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立案,并于6月21日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咸宁市检察院与对黑臭水体等问题具有监管职责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市生态环境局随后针对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的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等问题,封堵排污口6处。市住房局对淦河边31户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完成了居民生活污水收集改造工程,于8月20日书面回复检察建议。

    案件办理过程中,咸宁市检察院多次向咸宁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后与市政府政务督察部门联合开展“回头看”,形成专项督察报告,推动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024年9月,咸宁市检察院持续开展跟进监督,通过现场察看、调取水质检测数据等方式,确认总磷均值、高锰酸盐均已达标,斧头湖咸宁湖心水质恢复为Ⅲ类,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嘉鱼县检察院、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共同建立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强化斧头湖流域司法衔接,凝聚斧头湖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合力。

    【典型意义】

    湖泊在调节水位、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重要湖泊生态保护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跨区域湖泊水域污染存在的多因一果、职责交叉、管理层级复杂等流域治理系统性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态系统结构退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足、水污染防治不力等多类问题全面调查取证,采取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多个行政机关协同履职,打通条块分割、区域壁垒,并针对本案反映的斧头湖流域治理协同性不足问题,建立跨区划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推动全流域共治、共保、共管、共享,持续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4.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林地保护 风电项目 一体化办案

    【要旨】

    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对违法主体非法占用林地问题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生态环境受损问题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跟进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湖南某租赁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公司、河南某电力工程公司、成都某电力工程公司分别取得江永县竹塘岭风电项目、铜山岭风电场建设一期、二期项目、道县月岩一期风电场内建筑道路等四个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权。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调整变更了林地使用范围,但上述四家公司未办理林地变更许可手续,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严重破坏林业资源。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检察院)在办理秦某某、马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因案情复杂、涉及违法主体多、侵占林地面积大、生态修复难度高,遂请示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检察院)。永州市检察院决定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成联合办案组,由江永县检察院对江永县林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永州检察机关通过查阅刑事案卷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无人机航拍现场勘察、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涉四家公司和相关自然人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破坏林地面积达264.01亩(含生态公益林102.18亩)。

    2023年9月20日,江永县检察院向江永县林业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案涉项目相关公司和个人限期恢复当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若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11月20日,江永县林业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称已责令相关责任人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正在推进中。永州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仅有少量被毁损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大部分毁损林地仍未修复。江永县检察院遂移送集中管辖的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月2日,道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2024年6月24日,道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江永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组织进行验收。一审宣判后,行政机关未上诉。

    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因部分林地无法原地修复,永州检察机关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部门经充分论证,决定采取“异地+原地”“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方式补植复绿。目前,已在项目原址补植复绿种植防火及观赏植物250亩,异地补植复绿种植经济作物(油茶)150亩。通过雇请当地农民参与补植复绿,将毁损处打造成乡村旅游风光带,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100万余元,实现生态修复补偿与乡村振兴融合。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紧盯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梯次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复生态。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科学合理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探索构建起生态补偿“护绿换金”实践模式,有效修复受损林地的同时,助力农民增收,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拓宽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

    案例5.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环境影响评价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一体履职 营商环境  

    【要旨】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环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中,错误认定被执行人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同时对发现的行政机关程序不规范问题,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其改进工作,并联合多部门建立防范企业恶意注销登记工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破解环境违法行为执行难困局。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间,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废品收购站、塑料加工厂、金属制品厂等25个公司或个人,因未依法环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产、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23个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2个公司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驳回后亦未履行。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均裁定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

    【检察履职情况】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废品收购站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线索,依照同级监督原则,将线索交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一区检)办理。中山一区检在审查中发现在涉案企业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变更被执行人主体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一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错误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中山一区检经线索审查发现此类违法情形并非个别现象,于是研发构建涉企业注销行政非诉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依托该模型,检察机关调取了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据、行政处罚数据及企业注销数据,通过对比,挖掘出中山一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25宗案件线索。

    中山一区检向中山一法院调阅了25宗行政非诉执行卷宗,经全面梳理、分析,发现法院存在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执行人主体认定出现错误,以及案件受理超期、违法送达等问题。同时发现市生态环境局在多个履职环节存在超期等程序不规范情形。

    2022年7月25日,中山一区检向中山一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强化对被执行人的主体审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避免错误裁判,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送达程序等。8月8日,中山一区检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中山一法院回复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内容,采取多项整改措施,对涉个人独资企业等案件出现主体注销情况的,区分企业主体注销时间在行政处罚前和后两类情形,并分别明确两类情形的裁判规范,统一了以往对该类案件裁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加强执行程序规范化建设,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对全市三年来共计387宗行政处罚案件全面梳理排查并结合实际逐一整改,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印发执法工作流程等,促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规范执法。

    为堵塞监管漏洞,2023年5月6日,中山一区检联合中山一法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部门出台《中山市防范生态环境领域尚未完全履行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恶意注销登记工作机制》,打破行政机关信息壁垒,推动实现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数据互通,有效防范被处罚主体通过恶意注销登记等方式逃避行政处罚。经统计,截止2025年8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托机制向中山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黑名单”23批次,“白名单”25批次,累计限制企业注销585家次,解除企业注销限制313家次。

    【典型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塑料、五金、家具等建设项目本身及所处区域,尤其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都会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案中,涉案企业在因未进行环评即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被行政处罚后,却恶意注销企业登记企图逃避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应积极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一方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另一方面,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的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规范环保执法行为,推动六家单位联签机制有效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行为,凝聚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合力,助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营商环境优化和民生民利保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守住绿水青山。

    案例6.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船舶污染 协同履职 系统治理

    【要旨】

    多个行政机关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不完善、建而未用等造成流域水环境污染重大风险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并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共同解决公益损害问题。

    【基本案情】

    西江是珠江主干流,航运总量居中国第二位,西江梧州段处于西江黄金水道的关键节点,船舶来往频繁、总量日益增长,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2021—2023年,梧州市辖区年均进出港船舶超过13万艘次,但多个码头船舶污染物收治能力不足,部分码头未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设施长期建而未用、船舶水污染物不能转运处置,致使靠港船舶无法交付船舶污水,造成船舶污染物直排入江重大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最高人民检察院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组到广西调研时发现,藤县赤水港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存在建而未用问题,遂将本案线索作为首批重点线索挂牌督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梧州市检察院)于2024年6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经调取辖区码头进出港船舶数据、海事部门“海事通”统计船舶送交水污染物数据及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数据等,通过大数据对比碰撞,检察机关发现辖区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次数远低于进出港船舶艘次。经实地勘查、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书证、询问码头及船舶工作人员,查明藤县雅照码头等3个码头未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赤水港码头等6个码头的接收设施长期建而未用,大部分码头未建立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衔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及时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对此,梧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梧州市交通局)负有监管职责。

    2024年6月20日,梧州市检察院向梧州市交通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船舶污染管控治理力度;及时将码头可利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强化与海事、生态环境、城管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针对船舶污染治理环节多、部门协同监管弱和跨区域联合执法难等问题,梧州市检察院主动向梧州市委报告,并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海事、交通、城管、生态环境等9个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将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工作列入方案专项内容。市政府专门召开治理协调会,完善梧州市港口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了污染防治整改工作。

    梧州市交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组织海事、城管、发改等部门以及污水处理企业、14个码头企业召开协调会,大力推进整改工作。一是强化收污设施配备和使用,督促3个码头配备收污设施,监督辖区长期不收污的码头常态化开展收污作业。自2024年7月起,全市14个持证并面向社会经营的港口码头已全部开展收污业务,7月至12月共接收船舶生活污水1496吨、2652艘次,较上年同期(约30艘次)大幅增长。二是推进港口码头接收设施与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截至2024年8月,14个码头已全部解决船舶生活污水末端处置问题,交通、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落实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联单机制,开展线上线下监督。三是引导提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能力,推动4家企业开展“有偿加油+免费收污”模式,2024年1月至12月累计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约8768吨、1.82万艘次,污水接收量同比增长132%。四是促进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制定《梧州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指南(试行)》《梧肇云“两地三市”交通运输区域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梧州、肇庆、云浮三市的交通、海事、公安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

    2024年8月20日,梧州市交通局向梧州市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9月至10月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梧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工作进行现场跟进调查,确认已整改落实到位。2024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织司法工作经验交流会,对该案整改成效充分肯定,同月梧州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是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针对船舶污染治理尚未完全实现“船—港—城”“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的难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与违法问题关联性最强、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交通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协调推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强化监管,多措并举完成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上下游常态化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船舶污染综合防治和系统治理。

    案例7.重庆市皮某龙、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污染环境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绿色生产 法治化营商环境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及时引导侦查,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清干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转行为的实施过程,通过及时固定客观证据夯实证据基础。准确区分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企业规定私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

    【基本案情】

    某业公司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热力分厂安装有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对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进行在线自动监测,监测系统设置有“反吹”(系使用外部空气吹探头,造成无法监测真实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标定”(系使用标准纯净空气吹探头,造成污染物检测数值归零)功能。上述功能只能由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校准及运维过程中开启。

    2020年8月,被告人皮某龙、陈某基于个人考核等原因,安排他人使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反吹”及“标定”功能,以降低污染物检测数值。截至2023年11月,皮某龙、陈某等人采用“反吹”“标定”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560次。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1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随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商请,提前介入侦查,详细列明35条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查明相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鉴于案件核心证据已固定,南岸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仅对起关键作用的皮某龙、陈某提请批准逮捕,对其余5名受指使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普通员工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案件进一步侦查中,南岸区检察院考虑到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作为某业公司热力分厂厂长,对企业经营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期间,南岸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自动监测设施后台数据,查明热力分厂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违规实施“反吹”“标定”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采集1000余次,累计时长达2万余分钟,存在长时间、多时段频繁开展本该由第三方运维人员实施的“反吹”“标定”,远超合理维护设备所需的时间和次数,结合言词证据能够认定陈某、皮某龙擅自指使、纵容员工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针对皮某龙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复核多名关键证人证言,调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夯实全案证据,查明皮某龙系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的组织、指挥人员。在证据面前,皮某龙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南岸区检察院认为皮某龙、陈某作为管理人员,为牟取个人利益,违反单位关于监测设备校准、运维等规定,实施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系个人犯罪。

    2024年9月27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采纳南岸区检察院的全部意见,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皮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人当庭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多次指导把关,南岸区检察院针对某业公司在环保政策落实、环保绩效考核、内部巡查制度、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通过定期回访督促升级技术、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某业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工作高度认可,决定在重庆增加投资60亿元用于扩建绿色产业项目。目前项目已经启动,预计明年投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有效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合力,查清有关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干扰监测数据的决策及实施过程等情况。从犯罪动机、犯罪决策、组织实施过程等方面准确判断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数据采集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针对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违反企业规定擅自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认定为个人犯罪。对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维护法治营商环境。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堵漏建制,促进企业以绿色生产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8.陕西省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抗诉案

    【关键词】

    民事抗诉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因果关系 责任减免 

    【要旨】

    环境侵权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性、过程的复杂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人民检察院应准确认定案由和举证责任分配,全面综合认定受害方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对可预见的、持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减免应当审慎认定,侵权行为人未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减免责任情形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应减免其责任。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陈某鹏在5块苗圃(106亩)种植侧柏、樟子松等树苗。2008年以来,5块苗圃的苗木大量死亡,陈某鹏认为苗木死亡系某公司的开采煤矿导致地下水下降、多管井无法抽水所致。2013年6月,陈某鹏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苗木旱死的经济损失12542600元;苗木长势不良、接近死亡的经济损失6410100元,两项合计18952700元。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鹏申请委托鉴定,但因鉴定意见未明确陈某鹏5块苗圃的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与某公司的生产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陈某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另查明事实,某村地下水位数据下降主要因某公司开采煤矿导致,大量地下水被排泄入沙漠,几乎造成全部农灌井枯竭。但陈某鹏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地下水水位下降已经达到了当地生态破坏的程度,原审法院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无不当。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5块苗圃的死亡与某公司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公司应承担涉案苗木死亡的侵权责任。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酌定某公司承担180万元,驳回陈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鹏的再审申请。

    【检察监督与法院改判意见】

    陈某鹏不服生效判决,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意见:1.苗木死亡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生效判决仅认定陈某鹏现有苗木损失,缺乏依据,还应当包括应有损失。2003年起某公司在某市某村开采煤矿,侵权行为长达五年,导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某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记载,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采矿所致,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几乎造成农灌井枯竭。陈某鹏承包种植的5块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损害,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现有苗木损失约为2843216.2-3892129.8元;推测应有苗木的损失约为:9708560.2-13430504.8元。鉴定人员就“现有损失”含义释明为“现有苗木的数量的损失”;应有损失是指“苗圃在正常管理、正常生长情况下的价值损失,参考了陈某鹏阐述与现场测量,由此做的价值评估”。鉴定机构以现有和应有两种鉴定方法评估计算案涉苗木损失,具有客观性。生效判决仅以陈某鹏承包的5块苗圃现有苗木损失约为330万元,认定陈某鹏全部经济损失,依据不足。

    2.根据环境侵权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污染者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由某公司对存在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应减责事由。鉴定意见虽认为栽培管理中的种植密度是造成涉案苗木死亡或长势不良的诱因,但鉴定结论未明确现存生长不良或死亡苗木系因种植过密所致。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员出庭陈述,病虫害仅在个别树木上出现,且为树苗死亡后的虫害。根据劳动日志等证据,应当认定陈某鹏在现有条件下,已经尽其最大努力对苗圃实施了妥善经营管理。生效判决以种植密度较大系涉案苗木死亡或长势不良诱因、病虫害防治管理不到位和灌溉管理不到位为由,减轻某公司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理据不足。 

    法院改判意见: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判决:某公司向陈某鹏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指引,高质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重视环境侵权侵害方式的复合性、过程的复杂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失认定。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和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某公司应该就责任减免及陈某鹏的5块苗圃的苗木损失事实与某公司大量开采煤矿行为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能证明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受损方的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表面损失,应当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影响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其遭受的长期隐蔽性损失。本案体现了民事检察在弥补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损害、修复生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例9.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非法采金 矿山恢复治理 确认违法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董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跨区域在敦煌、玉门、瓜州三地矿区,向水中投放黄金选矿剂和氢氧化钠,通过水泵循环使用含有氰化物的水浇浸矿脉非法采金,严重污染和破坏该区域土地资源、水环境、地质环境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6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检察院)在办理董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鉴于公益损害问题跨县级行政区划,经报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损害评估难,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请求协调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环科院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董某某等人将大量具有强腐蚀性的黄金采矿剂溶解后浇浸洗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按程序收集废水、废渣,严重破坏地貌、污染环境。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督促修复治理,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未及时依法对废水、废渣造成的水体、土壤等污染损害后果鉴定评估并督促修复治理,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4年7月,检察机关向敦煌、玉门、瓜州三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管保护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因现场存在大量废液等痕迹,经雨水冲刷、淋溶将造成更严重的重金属污染,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范围有持续扩大的急迫风险,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三地生态环境局安排执法人员赴非法采矿点现场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对非法采矿现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评估采样、监测和鉴定评估工作,受酒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工作。经酒泉市检察机关现场参与,酒泉市生态环境局与违法行为人达成共计1314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案发现场区域的损害后果和修复治理进行实地勘查,对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出动执法巡查车辆4台,执法人员27人次,加大对案发区域及周边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在损害区域外围设置8个警示标识牌,提醒人畜禁止进入此区域活动;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违法线索举报信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矿山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警示、打击;监督违法行为人开展治理工作。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称,该局经函询,生态环境局建议在完成土壤和地下水恢复治理工作后,根据恢复治理验收情况再由自然资源局开展矿山治理工作。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到期未回复检察机关。

    2024年7月26日,检察机关再次实地勘察涉案地点,跟进调查发现,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完成采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和《非法采矿生态环境项目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在非法采矿区域设置了视频监控设施及警示标识牌,进一步提升了“人防+技防”防范措施,并联合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瓜州县自然资源局已履职到位。敦煌市自然资源局收到生态环境局复函后,对该案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未开展损害调查工作,也未落实有效监管举措。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评估、修复治理,且涉案现场有新开采痕迹,受损的矿山地质环境范围继续扩大。

    2024年8月1日,经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肃州区检察院分别对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和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管职责的行为,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起诉主体资格、被告法定职责以及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被告出具日常巡查记录称其已全面充分履职,且认为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其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检察机关指出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职责不因公安机关立案打击犯罪而转移,仍应当对受损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敦煌市自然资源局对案涉矿区未及时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玉门市自然资源局未按期回复检察建议,且仅委托编制《恢复方案》,未对案涉地点采取有效监管保护措施,损害行为仍继续发生。

    开庭审理后,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玉门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编制案涉地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完成场地平整150137平方米,拆除建筑物11处,回填探槽98处,拆除建筑物582立方米。同时,扩大盗采巡查面积,增加巡查频率,设置警示牌14块,警示彩条400余米。2025年2月,因被告依法履职使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肃州区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保护职责的行为违法,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矿山生态修复是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务实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级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准确查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周边生态环境污染事实,提升办案专业性、精准性。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公益损害持续扩大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各方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体现了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案例10.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某楠、张某弟等人非法狩猎罗某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刑事公诉 非法狩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黄河流域野生鸟类保护  

    【要旨】

    人民检察院坚决打击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重点针对团伙化作案、上下游一条龙非法捕猎贩卖野生鸟类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办案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部门内外协作配合,努力救助被猎捕的野生鸟类,形成保护野生鸟类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21、2022年春季,被告人罗某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从广东至宁夏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的鸟蛋和幼鸟。2022年4月,罗某福向被告人李某楠、张某弟、杨某兵、薛某等人提出,以每枚20-40元不等价格收购苍鹭、灰雁等野生鸟类的鸟蛋。后李某楠、张某弟在宁夏平罗西大湖非法狩猎苍鹭蛋2000余枚、苍鹭幼鸟250余只;薛某伙同其弟(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阿拉善、鄂尔多斯非法狩猎灰雁蛋1800余枚;杨某兵在内蒙古巴彦淖尔非法狩猎苍鹭蛋100余枚,灰雁蛋300余枚。罗某福将上述鸟蛋、幼鸟全部收购,送至湖北潜江某养殖场进行人工孵化、喂养。2023年4月,被取保候审的李某楠再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宁夏平罗沙湖等地非法狩猎苍鹭蛋2800余枚,出售给张某。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现场从罗某福处查获苍鹭鸟蛋73枚,苍鹭幼鸟254只,大雁鸟蛋249枚,野鸭蛋9枚。因案情重大敏感,经公安机关邀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针对本案多人共同犯罪,且已形成“收购—猎捕—运输—养殖”一体化、跨区域产业链的特点,提出“全环节、全链条”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并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完善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为做好查获鸟蛋、幼鸟的保护,检察机关与法院、林草、公安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涉案鸟类救助、保护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接收救助涉案野生动物。后苍鹭蛋、灰雁蛋、野鸭蛋全部孵化;孵化后和被查获的幼鸟经过饲养,在达到放飞条件后已全部放飞。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本案犯罪时间长、跨地区、事实多的特点,检察机关精准审查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开展释法说理后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其中罗某福、杨某兵经工作主动向救助机构支付4万元救助金。针对公安机关未依法保管,亦未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被扣押的苍鹭、灰雁幼鸟和鸟蛋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

    2023年3月6日本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在办理另一公安机关侦查的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狩猎一案和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时,发现罗某福、杨某兵、张某弟、李某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其中,罗某福还涉嫌在广东省湛江市收购、出售疣鼻天鹅,杨某兵涉嫌在内蒙古磴口县猎捕赤麻鸭,而李某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补充起诉,追加认定罗某福、张某弟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个罪名和李某楠新的犯罪事实,并书面建议法院对李某楠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23年12月,法院将本案与关联案件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一案合并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甲、罗某福等1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楠利用某自然保护区景区旅游公司职工的身份和熟悉沙湖自然保护区地形及鸟类分布情况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非法狩猎等犯罪。这一情况暴露出该旅游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野生鸟类和湿地保护职责,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盗猎等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为推动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物种鉴定、活体动物收容、救助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制定《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提供了依据。  

    【典型意义】

    宁夏作为全国唯一一个全境位于黄河流域的省区,平原河湖遍布,湿地众多,成为无数鸟类栖息生活、迁徙中转的理想家园。宁夏检察机关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鸟类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救助并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捕、运、售、购、养”五个环节固定收集证据,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追加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全环节、全链条”精准打击非法猎售野生鸟类等犯罪;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织密多元共治“防护网”,筑牢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朱安娜
    审核:莫学昌
    审批:朱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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